原標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應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實施分級保護管控
26日,《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應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統一實行分級保護。
生態公益林建設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區劃界定生態公益林4294萬畝,超過全省林地面積的30%。但由於目前全國還沒有出臺關於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法規依據,迫切需要立法進行規範。
因生態公益林嚴格控制採伐,經濟效益較低,群眾收益受到較大影響,為加大對生態系統和林農利益的保護力度,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補償制度,條例設置資金保障專章,規定省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的等級、品質、生態效益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合理確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短期調整計劃,逐步提高,設區的市、縣政府可以結合財力狀況,提高當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生態公益林所在地區和受益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等方式建立補償關係。
生態公益林一般位於生態環境重要地帶或脆弱地帶,對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生態公益林的主導利用方向是提供生態服務,應該進行嚴格保護。為此,條例規定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應當根據生態區位和生態狀況,統一實行分級保護:一級保護為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區域的生態公益林;二級保護為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國家生態公益林和部分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的省級生態公益林;三級保護為除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區域以外的省級生態公益林。一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予以保護;二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除經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省級以上的重點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之處,禁止開發;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除經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之外,禁止開發利用。此外,在不破壞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條例規定,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利用。(福建日報 記者 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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