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海絲史跡保護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福州新聞網7月26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26日下午結束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了《福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法規將由市人大常委會頒佈施行。法規明確了福州市的海絲史跡範圍,對史跡實行保護名錄製度,在保護區域內建設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將處以50萬元罰款。
福州是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起點之一,海絲史跡是福州城市發展的歷史見證。為繼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海絲精神,也為了助推海絲史跡申報世界文化遺産工作,有必要通過立法對海絲史跡加以保護。法規共有32條,主要圍繞保護管理體制、保護名錄製度、保護規劃、保護措施、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對海絲史跡保護工作進行規範。
法規明確,“海絲史跡”指的是歷史上福州與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相關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址、遺跡等。本市的海絲史跡包括:聖壽寶塔、迥龍橋及邢港碼頭、懷安接官道碼頭、潭頭登文道碼頭等海(河)港設施;懷安窯址、閩清義窯等對外貿易商品生産基地;恩賜瑯琊郡王德政碑(閩王祠)、天妃靈應之記碑等文化交流産物;其他有關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和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
福州市的海絲史跡實行保護名錄製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海絲史跡保護名錄,對擬列入的保護項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後,報市政府批准公佈。市政府應組織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依法報批後向社會公佈。
法規還明確了海絲保護規劃應分類劃定保護區域: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産預備名單的,應當劃定遺産區和緩衝區,並設立界碑(樁);對未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或者中國世界文化遺産預備名單,但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但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點和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應當劃定保護範圍。
法規強調,在海絲史跡遺産區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在海絲史跡保護設施、保護標誌上張貼、涂污、刻劃;擅自移動保護設施和標誌説明;採石、採砂、採礦、造墳、毀林、排污、傾倒垃圾;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海絲史跡及其歷史風貌和環境的行為。
未經依法批准,在保護區域內進行建設或修繕海絲史跡,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將處50萬元罰款。而在海絲史跡保護設施、保護標示上張貼、涂污、刻劃的,將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6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還批准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福州市綠化保護帶若干規定》《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三項法規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以便與上位法相一致。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三項法規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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