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備受關注的《福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草案修改稿)》30日上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相比去年11月的初審稿,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種類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而這三項內容也成為審議中委員們討論的熱點,其中燃放時間更是熱點中的熱點。
二審稿延續了一審稿中的禁限放區域要求,同時提出應尊重百姓的風俗習慣,增加“殯儀館的指定區域全年允許燃放爆竹”。
允許燃放時間初審稿規定是4天,即農曆臘月廿四、除夕、大年初一、正月十五。但這個規定在初審中就引發了不少爭議,多數委員認為春節期間市民燃放煙花爆竹一般是從農曆臘月廿四放到正月十五,4天的燃放時間顯然不合理,難以操作。
那麼究竟允許燃放多長時間才比較合理?市人大常委會為此進行了廣泛的問卷調查,七成受訪者也認為4天時間太短。“我們請市環保局對近幾年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大氣污染的監測數據進行梳理,同時對比了全國31個省會城市、直轄市和省內其他地市禁限放情況,最終綜合各方意見,在草案修改稿中將允許燃放時間作了適當延長。”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説。
記者看到,二審稿規定我市限放區域內允許燃放時間是12天,具體為農曆臘月二十四、除夕到正月初六、正月十五、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比初審稿延長8天,但比現行22天的燃放時間縮短了10天。同時,為防止夜間噪聲擾民,規定除了除夕和正月初一這兩天允許全天燃放,其他10天允許燃放時間為6:00~22:00。對於這樣的規定,二審中仍有許多不同的意見。贊成的一方認為,這種規定比較切合民意,也比較好操作。反對的一方則認為,好空氣是福州的金名片,尤其現在福州要打好“藍天保衛戰”,允許燃放時間應越短越好。況且福州正在開展移風易俗活動,燃放煙花爆竹既不環保也不安全,管理應適度從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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