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6月實施

2017-03-07 11:28:08|來源:南國都市報|編輯:陳愛暖 |責編:張曦晛

  原標題:海南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6月實施 違規最高罰3萬元

  記者從海南省政府獲悉,《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經營禁止經營食品,對於違反經營行為,最高將處罰3萬元,同時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辦法規定,城鎮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範圍內,以及公共廁所25米範圍內不得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顯著位置,張挂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當穿戴整潔,保持個人衛生,從事現場制售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口罩。

  此外,辦法明確提出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製作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製作的食品;不得經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食類、冷食類、現制乳製品、裱花蛋糕等食品,腐敗變質、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國家和我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攤販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救治食品中毒人員,並留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出現未按規定張挂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記載的信息與實際不符,或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轉讓、出租、出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違法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規定義務情形,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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