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口市南沙路的李女士與羅先生結婚時沒辦理結婚登記,當給新生嬰兒落戶時,李女士便按照非婚生嬰兒申請辦理。現在夫妻倆補辦了結婚手續,想讓孩子改名遷戶到羅先生戶口和姓氏下,不知該如何辦理。4月9日,海口警方相關負責人解釋説,在受理嬰兒落戶業務過程中,確實存在個別夫妻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同居生子的事情,這樣在辦理嬰兒隨父落戶時,就有可能需要提供親子證明等材料。
“婚生嬰兒與非婚生嬰兒落戶的條件有較大差別,嬰兒出生一個月之內與出生一個月之後,辦理落戶在程式和時限方面也不相同。嬰兒出生後,最好在一個月內到公安機關依規辦理落戶手續,這樣最方便、最快捷。”市公安局戶政部門負責人提醒。
婚生嬰兒月內與月後落戶條件有別
海口新生嬰兒落戶一律免收工本費。《海口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規定:婚生嬰兒可隨父或隨母落戶,由父親或母親作為申請人申報嬰兒出生登記。辦理嬰兒落戶業務時,需交驗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隨父或隨母落戶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即可辦理。
海口市公安局戶政部門負責人同時表示,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申報戶口登記,屬農村派出所轄區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核準後,在《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簽署意見,直接辦理出生登記;屬城區派出所轄區的,由辦證中心戶籍內勤民警受理、核準後,在《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簽署意見,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而嬰兒出生超過一個月申報戶口登記,屬農村派出所轄區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審核,在《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簽署意見,呈報分管所領導或所長審批後,才能辦理出生登記;屬城區派出所轄區的,由辦證中心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審核,在《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簽署意見,呈報辦證中心值班領導審批後,才能辦理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申報戶口登記的當場辦理;超過一個月申報戶口登記的,農村地區派出所3個工作日,城區辦證中心當場辦理。
戶政部門負責人提醒説,公民申辦戶口登記,應當提交相應證件及證明材料原件。提交的證件及證明材料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複印件。由於證明材料保管原因無法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保管機關加蓋公章確認並簽注日期的複印件;由於其他原因提交《居民戶口簿》或《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有困難的,可提交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確認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出具的戶籍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父落戶需提供其他材料
《海口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同時規定,非婚生嬰兒可隨父或隨母落戶,由父或母作為申請人申報嬰兒出生登記。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只記載母親信息要求隨父落戶的,同時提交父子(女)法定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父母對嬰兒隨其中一方登記戶口有異議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1、法院關於嬰兒隨父或隨母的生效裁判文書;2、公證部門出具的隨父或隨母公證書;3、父母雙方在戶口登記機關現場簽訂的協議書;隨父或隨母落戶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同時,申請人還需要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
非婚生嬰兒落戶的其他條件和時限,則與婚生嬰兒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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