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男子為了4萬元與娘家人合謀賣掉兒子

2017-08-24 15:39:53|來源:南國都市報|編輯:陳愛暖 |責編:杜娜

  屯昌一男子與丈母娘、舅舅合謀

  為4萬元狠心賣掉親生兒子

  三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分別獲刑

  為了賺取4萬塊錢,屯昌一男子竟與岳母合謀,將剛剛滿月的親生兒子賣給他人……屯昌縣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拐賣兒童案,被告人郭某某、張某乙、張某甲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共同出賣郭某某的親生子女,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分獲有期徒刑五年、兩年和一年八個月。

  2015年,屯昌男子郭某某得知其妻子再次懷孕後,産生將孩子賣給他人收養的念頭,期間,他得知其岳母張某甲曾提及自己小弟張某乙有親戚想收養孩子一事後,遂通過岳母幫忙聯繫買家並要價人民幣5萬元。2015年7月6日,郭某某的妻子産下小兒子,他讓岳母立即聯繫張某乙。第二天下午,張某乙帶著買家蒙某某夫婦來到屯昌縣婦幼保健院看孩子,當雙方準備交易時,郭某某突然提出“漲價”至6萬元,因蒙某某帶的錢未湊夠,雙方未達成交易。

  2015年8月6日,在小兒子滿月後,郭某某再次要求岳母聯繫張某乙,在得知蒙某某夫婦反悔後,主動將價格降至4萬元。隨後,張某乙聯繫到另一買家蘇某某,對方表示同意上述價格。同年8月7日20時許,張某乙帶著蘇某某的女兒及女婿、郭某某和岳母則抱著小兒子,雙方在屯城鎮冠華大酒店停車場進行交易,郭某某拿到對方給的人民幣4萬元後,便將小兒子交給了對方,之後給了岳母人民幣1000元作為酬勞。

  經法庭審理,被告人郭某某、張某乙、張某甲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共同出賣郭某某的親生子女,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郭某某、張某乙、張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人民幣3000元、人民幣3000元。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坦言已認識到錯誤,並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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