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已購經適房住戶 不能再買房改房

2018-10-30 11:59:18  來源:鄭州日報  責編:趙瀅溪

  鄭州日報訊: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決房改工作中的遺留問題,今年9月,市政府下發《關於解決我市房改工作中遺留問題的通知》。昨日,記者從鄭州市房管局了解到,該局就《通知》中直管公有住房參加房改有關問題進行明確:購買過經濟適用房的,不再享受購買房改房的資格。參與房改的,市房改辦受理時間截至2019年2月28日。

  為做好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房管局明確《通知》中關於購房申請人資格的認定如下:參加工作的本市職工,包括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自主擇業人員。

  《通知》規定:購房申請人應符合鄭州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現住房且參加工作的本市職工。其中,對於以下情形視同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現住房:1.夫婦雙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租賃合同顯示的承租人一方死亡後,另一方辦理變更手續後繼續承租的; 2.夫婦雙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與其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當年已成年且現在沒有其他住房,在夫婦雙方都亡故後,家庭成員辦理變更手續後繼續承租的;3.2000年以前已承租直管公房,2000年以後拆遷安置重新辦理的承租手續還是原承租人的;4.符合“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現住房且參加工作的本市職工”的規定,出生年齡在1980年以後的,須提供工作單位正式的招工手續。

  此外,市房管局對《通知》提及的關於在直管公房拆遷過程中對已交過超面積款問題,本次房改售房的處理意見進行明確:已交過拆遷超面積款的,超面積部分不再重復繳納房改購房款,在計算購房款時只收取整套房屋建築面積減去原交過超面積部分,本次收款面積部分作為享受房改政策是否超標的依據;在購房人登記表和房改辦《家庭個人住房檔案》計價面積欄備註“該房交過XX㎡拆遷超面積款”字樣。(記者 覃岩峰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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