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通知稱,自2017年7月1日起,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通知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試點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其中,通知所稱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