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有違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進一步釋放市場主體活力,南京市出臺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今後,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將不得出臺。
《意見》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應該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意見》明確,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作出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公開公平競爭審查結果,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後,要向社會公開。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區、各部門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區分不同情況開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各區、各部門應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儘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原則上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