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南闖北,多地就業參保,養老保險如何轉移接續?退休後養老金到底在哪領?6月13日,江蘇省人社廳轉發通知,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詳細回答了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去哪領取養老保險、如何計算在多地的視同繳費年限等問題。要注意的是,參保人員已經按原規定辦理了待遇領取手續的,此次不再予以調整。
養老保險領取地視5種情況而定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通知》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2010年1月1日以後跨地區流動就業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區流動就業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後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基金的,根據5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1.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當地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年限不夠,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多地年限均不夠,資金歸集戶籍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5.繳費年限不足,可在當地申請延繳
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區流動就業並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辦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之後未再流動就業,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符合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即為待遇領取地;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在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申請延繳。
如何計算繳費年限
關於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地,通知明確,參保人員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含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下同)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通知規定,江蘇省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按相關規定執行,即1998年1月至6月按11%轉移資金,2006年1月至6月按8%轉移資金,但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
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年限有規定
《通知》規定,參保人員以企業職工身份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或曾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在跨省或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入地可不認其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並將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也可由參保人員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轉回原補繳地。
外省(市、自治區)戶籍參保人員在江蘇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
江蘇省戶籍參保人員在省內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和單位繳費全部轉移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由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按當地標準支付相關待遇。(項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