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江蘇省揚州市政府制定的《揚州古城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開始徵求公眾意見,這是揚州市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非文物性質的歷史建築修繕流程進行明確規定。今後,未經批准擅自修繕改造歷史建築的行為,將被嚴格禁止。
據介紹,這部地方法規規範的歷史建築是指:經政府確定公佈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揚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但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這部《辦法》根據歷史建築具體權屬確定了修繕的責任主體。如國有的歷史建築由産權管理單位或使用人負責修繕;非國有的歷史建築由所有人負責修繕;所有人、産權管理單位、使用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並負責修繕。相關資金由負責修繕方承擔,揚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可給予補助。
江蘇省揚州市此次擬明確,歷史建築的修繕必須經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批,且相關技術規範需符合揚州市相應標準。歷史建築的修繕設計方案批准前,還須當聽取相關專家和古城保護、建設、房管等部門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並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未批先修”者,相關部門將對其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