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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報記者昨日從南京環保部門獲悉,為貫徹落實“263”(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中“提升環境經濟政策調控水準”要求,南京從本月起全面調整排污收費政策,推出修訂版《南京市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提高VOCs(即揮發性有機物)和城市施工揚塵排污等排污費徵收標準,擴大VOCs排污費徵收範圍,進一步調整差別化收費政策。
排放越低收費“折扣”越多
細則適用於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據悉,為鼓勵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提高排污者治污減排積極性,對排污者排放的所有水、氣污染物,南京今後按以下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實行:
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徵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徵收排污費。
相比以上低於國標和地標標準的,如果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濃度值超標,則加倍徵收排污費。
按月按季度開徵VOCs排污費
近年來,VOCs已穩步“上位”,成為臭氧、氮氧化物等南京城上空主打污染物的核心組成;從7月起,南京就揮發性有機物全面開徵排污費。
其中,對開徵VOCs污染物排污費的石油化工、包裝印刷、汽車製造、船舶工業、汽車修理、工業涂裝、電子電器、傢具製造、醫藥生物等9個試點行業VOCs排放量,按照《關於印發〈南京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技術方法(試行)〉的通知》(寧環辦〔2017〕128號)核算。 VOCs污染物徵收核算週期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自2016年10月開始徵收,其他行業自2017年7月開始徵收;自2017年7月1日起,VOCs排污費按月按季進行核算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