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南京市司法局就將於8月1日起實施的《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召開新聞發佈會。該《條例》擴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和方式,還延展了受援對象的類別,即把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組織對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危害食品安全等損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實現了法律援助受援對象從自然人向社會組織的延伸。
該《條例》把公民因婚姻糾紛、監護權受到侵害請求確認權利或者賠償的情形也納入法律援助範圍;擴大了不受援助事項範圍限制且免予經濟狀況審查的特困人群範圍,規定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屬於上述特困人群,比原來“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有所擴大;規定訴訟案件的申訴代理和公證、司法鑒定都屬於法律援助的方式,比以往更加明確。《條例》規定南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執行。
《條例》有兩大立法突破:一是對於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法律援助的違法行為,不僅當事人要承擔退賠責任,還要將違法記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因維護其合法民事權益,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危害食品安全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需要法律援助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條例》明確和細化了法律援助辦案流程,提出援務公開要求,使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工作可以進行更好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