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46人阻礙交警執法受法律制裁
今年以來,江蘇發生多起阻礙交警執勤執法的案件。7月31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通報了相關情況和典型案例。據通報,今年上半年,江蘇共發生阻礙民警執法案件357起,導致民警輕傷11人、輕微傷145人;阻礙執法當事人中,81人受到刑事處理,265人受到治安處罰。江蘇交警告誡公眾,增強守法意識,尊崇法律權威,通過正當途徑表達利益訴求,切勿採取極端、不理智的行為抗拒執法,觸碰法律底線。
這些情形,都屬於阻礙交警執勤執法
A 轎車違停被查,強行駛離現場
6月9日上午10點,淮安交警支隊二大隊民警在路面巡查時,發現一輛白色轎車違停在公交站區。在民警對其檢查時,該車突然啟動,強行加速駛離,隨後多次逆行、闖紅燈,迅速逃離現場。隨後,警方成立專案組調閱該車行駛軌跡,于案發後第三天將開車人張某抓獲。民警發現,張某在事發後第二天將車過戶,企圖躲避追查。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張某駕車強行駛離、拒絕接受檢查的行為已構成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因其多次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張某同時被處以600元罰款,駕駛證被記12分,其A1駕駛證被降級。
江蘇交警提醒公眾,遇交警執法應主動配合,類似強行駛離現場,或拒開車門不接受檢查、阻礙民警依法暫扣車輛等情形,同樣屬於違法行為。
B 非機動車違法帶人,竟咬傷民警
6月29日下午2點40分左右,無錫交警支隊崇安大隊民警在市區執勤時,發現陶某騎電動車違法帶人,依法上前教育並實施處罰。陶某拒不配合。多次勸説無果後,民警依法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陶某竟然直接上前咬傷民警,並扯壞反光背心。經鑒定,執勤民警已構成輕微傷,陶某因涉嫌妨礙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C 違法不服處理,公然辱罵交警
4月29日下午3點,在淮安市區,一輛電動車逆向行駛,執勤民警發現後立即上前將該車攔下,並準備對騎車人朱某進行教育處罰。
面對民警執法,朱某非但不配合,還揚言要讓民警“走著瞧”,並進行言語侮辱。最終,朱某因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
據了解,言語侮辱在各類阻礙民警執勤執法的情形中較為常見,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不動手、罵兩句並不違法,但依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人民警察的,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D 網上辱罵執勤交警,被拘留5日
很多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在社交媒體上發什麼是自己的自由。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絡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同樣構成違法。
6月18日,連雲港的周某因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被執勤交警罰款20元。周某一直耿耿於懷。7月25日,周某拍攝正在花果山大道上執勤的交警照片,隨後通過個人微博以文字配圖的形式、侮辱性語言對交警進行辱罵,造成較壞影響。7月27日,海州公安分局對辱罵交警事件介入調查,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阻礙交警執勤執法 後果嚴重
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人指出,出現阻礙民警正常執勤執法相關情形,看似是違法當事人為自己出了氣,實則挑戰了執法權威,踐踏了法律尊嚴。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則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善意提醒
交警執法接受社會監督,維權須選擇正當途徑
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人表示,江蘇公安交警部門致力於執法規範化建設,讓民警執法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就在今年初,江蘇交警總隊也向社會發佈《江蘇公安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六項公開承諾》,通過投訴電話、官方微信等渠道接受群眾的監督和投訴。
該負責人提醒公眾,如果對於交警執勤執法是否規範有疑問,可以通過96122熱線和“江蘇交警”微信進行投訴;對交警作出的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有異議,可以選擇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能意氣用事,阻礙民警正常執勤執法。他同時表示,現在全省公安交警正全力開展“四場交通安全整治攻堅戰”,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堅決支持一線交警嚴格依法履職,同時堅決查處阻礙民警正常執勤執法相關違法行為。
有關負責人表示,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尊崇文明交通“江蘇共識”,遵守安全行車“江蘇規矩”,運用法律思維和手段正確表達利益訴求,切勿採取極端、不理智的行為抗拒執法,觸碰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