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推行“陽光執法” 接受社會監督 我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 環境行政處罰
江蘇省環保廳23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的通知》,對環境行政處罰行為進一步規範,維護公共環境權益和社會秩序。
通知規定,環境執法人員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時應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記錄方式包括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案件調查取得的證據應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今年起,所有的環境現場執法必須使用移動執法系統,所有用於行政處罰案件的環境執法調查取證材料均應從移動執法系統産生。對主觀惡意、後果嚴重、區域敏感和屢罰屢犯的環境違法行為,可從重處罰。
江蘇省環保廳推行“陽光執法”,將主動、及時公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定期向主流媒體公佈重大環境違法案件。還將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法人和管理者的法制培訓,對環境管理相對人進行必要的環保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自覺性。把環保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普法宣傳體系,進一步提高全民環境法制意識,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