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大幅降低罰款處罰標準
流動攤點因為佔道經營等原因,長期以來被列為整治重點。不過最近,小商販迎來了一個好消息:國務院出臺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佈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9月27天下午,南京市工商局圍繞市民關心的內容,組織召開媒體通氣會,據介紹,新辦法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查處無照或無證監管職責更清晰。
《辦法》明確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産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均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營造寬鬆的創新創業環境,《辦法》在監管體制、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變革。大幅降低了對無照經營者的罰款處罰標準,最高處罰額度從原來的最高50萬元降低為5000元,適當減輕了無照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此外,多年來,對於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因為職責授權不明,也存在“有心無力”或監管缺位現象,新辦法讓部門監管職責更清晰。
按照《辦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查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南京市工商局個體私營經濟和企業監督管理處副處長蔣福明介紹,市工商創新監管方式,開發移動監管執法終端,“接下來,我們將組織開展全市無證無照經營情況調查摸底和專項整治,準備利用三個月的時間,對全市的市場主體進行全面排查,摸清當前全市無證無照底數,切實掌握市場主體在業情況、退出情況、無證無照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