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洪水,防禦、減輕洪澇災害,維護公眾生命和財産安全,南京市出臺了《南京市防洪辦法》。根據《辦法》,有關部門和人員在防洪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法》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防汛抗洪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實施。防汛指揮機構汛前應當明確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責任人,並向社會公示。防汛指揮機構及其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在汛期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防汛發生4種情形之一,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這4種情形分別為:長江、水陽江、秦淮河、滁河、固城湖、石臼湖等主要江河、湖泊達到或超過設計洪水位或者歷史最高水位;中型水庫或者重要小型水庫接近設計洪水位;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主城區大面積出現積水且內澇嚴重,對城市生産活動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緊急防汛期的進入和解除日期,由防汛指揮機構向社會公佈。
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未按照要求編制和實施防洪規劃的;未制定和執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除險加固年度計劃的;未按照要求制定和執行防汛應急預案的;汛期拒不執行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指令的;汛期未到崗值班,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按照要求進行汛期安全檢查,造成防汛抗洪安全後果的;發現防汛抗洪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的;未及時做好災後救濟工作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