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1月2日公佈,該院制定的《關於執行案件使用調查令的實施意見》本月起正式實施,今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律師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對被執行人的財産、身份等相關信息進行調查。
此次出臺的律師調查令制度,允許律師調查的範圍幾乎涵蓋目前所有與個人相關的財産信息,包括被執行人戶籍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婚姻登記、護照信息、社會保障情況等。房地産登記、機動車登記、知識産權登記、拆遷補償安置等財産情況,被執行人對外債權情況,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財産等證據也在調查範圍之內。除了銀行存款,被執行人的理財、支付寶、微信等賬戶情況,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電話號碼以及被執行人作為債權人的其他案件審理、執行情況等,持調查令的律師也可調查。持調查令不能調取的,律師還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時,視同法院執行人員的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律師應當及時向簽發調查令的法院報告情況,由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必要時,可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反饋。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不超過30天。律師有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持偽造、變造的調查令收集證據等情形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請調查令,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司法拘留以及在6個月至2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調查令,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