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江蘇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6年11月15日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江蘇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江蘇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江蘇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明確提出,要把落實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作為增強“四個意識”的重要體現、踐行新發展理念的重要契機、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的重要內容,雷厲風行抓整改,綜合施策見成效,確保按時整改到位。江蘇省委常委會專題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長任組長的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問責工作機構,迅速組織開展調查問責工作。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江蘇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13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省管幹部18人(廳級幹部12人,縣委書記3人、縣長3人),處級幹部39人(不含縣委書記、縣長),科級及以下幹部80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93人,誡勉談話36人,因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7人,通報1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徐州市、鹽城市部分鋼鐵新增産能項目屬於違規建設項目。徐州市經信委在徐州鐵礦集團鑄業有限公司煉鐵項目備案過程中嚴重失職,違規備案新增煉鐵産能項目;市發改委在寧鋒鋼鐵有限公司煉鋼項目備案過程中未進行監督檢查,放任企業違規建設新增鋼鐵産能項目。鹽城市政府在違規在建項目清理和違規建成項目申請備案工作中,存在瞞報和虛報等問題。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徐州市副市長趙立群(時任新沂市市委書記)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倪峰(時任鹽城市市委常委、大豐市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國家級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郭玉生(時任鹽城市發改委主任)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大豐區副區長朱國新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睢寧縣副縣長白咏、睢寧縣睢城街道辦事處主任周寧、睢寧縣發改經信委副主任楊彥新、睢寧縣市場監管局副局長田琦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徐州市經信委原主任徐善春、睢寧縣睢城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主任薛生龍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鹽城市經信委副調研員楊曉祖行政警告處分,對建湖縣縣委書記陳平(時任大豐市市長),建湖縣縣長薛盛堂(時任鹽城市經信委主任),大豐區區委常委、政府常務副區長郭超,鹽城市發改委副主任顧光明,鹽城市經信委副主任韋寧,鹽城市環保局副局長王海等9人誡勉談話。
二、徐州博瑞特鋼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的4台燒結機、1座高爐和5台中頻爐均屬於應淘汰的生産設備,長期違法生産;銅山區利國鎮的49座非法小球團豎爐中,有13座屬於應淘汰的生産設備。徐州市政府及市經信委對落後産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為問題。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徐州市副市長馮興振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組織調整,給予賈汪區副區長苗國慶、銅山區副區長陳光、賈汪工業園區副主任聶新文、銅山區利國鎮鎮長吳園園、賈汪區發改經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賈汪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趙駐軍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銅山區利國鎮副鎮長師飛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賈汪區青山泉鎮人大主席呂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賈汪區青山泉鎮黨委書記、原鎮長張兆友黨內警告處分。
三、連雲港化工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後,衛生防護距離內敏感目標搬遷不到位,園區企業違法排污現象突出,園區內及周邊地表水超標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連雲港市及灌雲縣、灌南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把關不嚴,監管工作不力。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連雲港市副市長徐家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灌雲縣縣委書記左軍、灌南縣縣委書記李振峰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灌雲縣縣長朱興波、灌南縣縣長商振江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灌雲縣縣委常委、灌雲縣臨港産業區黨工委書記張啟銀,灌南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廖朝兵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灌雲縣環保局原副局長陳守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灌雲縣環保局臨港産業區分局原局長吳述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給予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主任潘井開黨內警告處分並免職,給予灌南縣政府黨組成員、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吳愛軍,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立譜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連雲港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市環境監察局局長陸傑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連雲港市原市委書記李強,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本次問責不再執行;連雲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唐國海,因涉嫌其他嚴重違紀問題被“雙規”,待相關問題查清後,本次問責合併進行。
四、洪澤湖、駱馬湖非法採砂屢禁不止,突破生態紅線區域管控要求,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飲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態環境造成威脅,相關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非法採砂活動監管打擊不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淮安市副市長肖進方、宿遷市副市長曹秀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徐州市水利局局長卜凡敬、淮安市水利局局長尤其中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泗陽縣政協主席鄭乾先(時任宿遷市水利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泗洪縣原縣委常委薛東風免職處理,給予新沂市副市長馬林、泗洪縣龍集鎮鎮長鄭雪剛、洪澤區水利局副局長傅啟飛等10人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沂市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大隊長王大軍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新沂市公安局水警大隊大隊長任元勝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邳州市黃砂辦原常務副主任朱明江開除黨籍處分並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給予洪澤區水利局局長郭明珠、洪澤區水利局副局長袁安全、泗洪縣城管局副局長鐘直(縣水利局原副局長)等9人行政警告處分,對淮安市水利局副局長張誼等21人誡勉談話。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主任科員賈鋒、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執法處副處長靳宏石、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駱馬湖岸線管理中心副主任朱海、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駱馬湖岸線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湯可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已開除黨籍並移送司法機關。
五、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違法開發建設行為突出,核心區內長期存在較大規模採集泥螺行為,緩衝區已開發土地的水産養殖、農業種植項目配套建設了電力供應、飼料廠等設施或企業,實驗區內風電、光伏發電等項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違規審批問題。鹽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保護區違法開發建設問題,存在明顯不作為、亂作為問題。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鹽城市副市長葛啟發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鹽城市工商聯黨組書記黃金文(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原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組織調整,給予響水縣政協主席、響水沿海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楊毅堅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副主任陳浩、射陽縣政府副處級幹部顧寶鳳(射陽縣原副縣長兼射陽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射陽鹽場場長孫益奎黨內警告處分,對東臺市時任副市長沈濃等2人誡勉談話。
六、鎮江新區團結河葛村橋斷面是長江流域國家考核斷面。由於周邊雨污管網建設不到位、沿河農業面源污染控制不力等因素,導致團結河水質嚴重惡化,葛村橋斷面水質由2013年、2014年的Ⅲ類下降為2015年的劣Ⅴ類,鎮江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及斷面長履職不力。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鎮江市市委常委、秘書長郭建(團結河葛村橋斷面長)黨內警告處分。
七、新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位於鎮江市長江江心洲丹陽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長江徵潤州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記憶體在魚塘養殖場,鎮江西口門砂石碼頭長期非法佔用徵潤州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內長江岸線,鎮江市及其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管理不力,對非法碼頭清理整治工作推進不力。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非法砂石專項整治推進協調小組組長王常生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潤州區副區長祝中昊,潤州區和平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丁笑笑,潤州區區委統戰部副部長高峰(水利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行政警告處分,對鎮江市交通局副調研員嚴傲良誡勉談話。
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生態環境保護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近年來,江蘇省委、省政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江蘇建設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道路,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在工作落實中,仍有一些地方和領導幹部政治意識不高,發展理念偏差,執行政策不堅決,監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了嚴肅問責,教訓極其深刻。各級領導幹部要引以為鑒,真正從思想深處警醒起來,以如履薄冰的危機感、如坐針氈的緊迫感、重如泰山的責任感,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氣力做好環境保護工作。要切實增強 “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特別是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重大決策部署,堅定不移地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思想,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自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堅定不移地走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管發展的必須管環保,管業務的必須管治污,堅定不移地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要求,著力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要切實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動真碰硬,鐵面追責,堅定不移地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産生活環境作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