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首批31個項目簽約,南京新一輪科創體制改革破題 新型研發機構, “新”在哪?
11月28日,南京市舉行“兩落地、一融合”首批項目簽約儀式。江蘇省産業技術研究院膜科學技術研究所、人源化模型藥物篩選創新技術研究院等31個新型研發機構項目落地,標誌著南京新一輪科創體制改革開墾出一片“試驗田”。
從今年9月南京提出“兩落地、一融合”(科技成果項目落地、新型研發機構落地,校地融合發展)打造創新生態鏈,到此次首批項目簽約,“新型研發機構”成為未來南京科創體系中的關鍵詞。
“三發”聯動,突破傳統創新鏈條
何為新型研發機構?江蘇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發佈專題研究報告稱:新型研發機構是以支撐引領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為目標,以多主體方式投資、多樣化模式組建、市場需求為導向、企業化模式運作,集高技術研發與産業化為一體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創新機構。
“新型研發機構沒有固定的人員編制和事業費,沒有‘計劃’色彩,高校、科研院所及民間資本均可成為投資建設主體。”南京工業大學膜科學研究所所長、南京工業大學副校長邢衛紅説,傳統研發機構往往承擔許多社會職能,導致功能定位不清、精力分散。而新型研發機構的使命就是整合各方資源,打開從“科學”到“技術”再到“産品”的通道,它可是事業單位,也可是民辦非企業、股份化企業,這是個重大創新。
從管理體制上看,新型研發機構普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確定發展方向和重大決策,院、所長則是公開招聘來負責日常經營的“CEO”。
江蘇省科技廳有關人士指出,傳統研發機構由於體制機制較僵化,已不能適應産業發展和創新驅動的需求。南京雖擁有豐富的科教人才資源,但除智慧電網、第四代移動通訊部分領域等産業外,大多數新興産業的關鍵核心技術和裝備依賴國外進口,圍繞産品、面向市場、實用易轉化的科技成果少。去年全市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20%,高新技術企業數量遠低於蘇州、深圳等市。
“新型研發機構‘背靠創新資源、面向産業發展’,是破除南京産業發展瓶頸的關鍵環節。”南京市科委主任張新年説,新型研發機構與産業需求緊密結合,採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産業發展結合的“三發聯動”研發模式,突破傳統創新鏈條易斷的弊端。南京新一輪科創體制改革,“關鍵突破口”就在新型研發機構。此次簽約項目,全部圍繞南京“4+4+1”主導産業發展。
顛覆成規,高二學生可任項目組長
“在華大基因研究院,17歲的高二學生就能擔當研發經費達500萬元的項目組長,21歲的大三學生就以第一作者在《自然》雜誌上發表論文……”簽約儀式上的交流發言,讓人對新型研發機構充滿期待。
在用人機制方面,新型研發機構將推行市場化運作,普遍採用合同制、匿薪制、動態考核、末位淘汰等管理制度,不以年齡、學位、學歷論資排輩,打破“鐵飯碗”薪酬制度,按全球市場的薪酬水準吸引國內外高端創新人才。江蘇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建議南京:“對新型研發機構的工資總額、傑出人才的工資水準不予限制,使其能以具有競爭力的工資雇傭高水準的人才。”
新型研發機構之“新”,還在於前所未有的開放力度。江蘇省産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劉慶建議,通過開放合作集聚利用國內外優質創新資源,推動項目多方協同攻關,形成從上游源頭創新到下游産業化的全鏈條合作。像華大基因研究院在亞太、美洲、歐洲等全球六大片區設立研究機構,吸納國際頂尖人才;深圳清華大學研究院通過與國際知名企業、院所機構合作,迅速在數字電視、感測器、通信等關鍵技術上獲得突破,促進相關産業發展。
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專家認為,“新型”更代表“精準”,其發展重點是服務企業和産業需求開展技術創新,彌補創新體系建設中的薄弱環節。要運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已有産業,圍繞需求開發全新産品自主培育發展新興産業。
充分賦權,政府支持掛鉤績效
一些創新型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新型研發機構的科學定位多是非營利公益性機構,這樣可避免其陷入國有企業和政府組織易出現的僵化、低效窘境,又能防止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新型研發機構從事的又是高技術、高風險、在短期內可能很難見成效的工作,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
從國內發展實際看,中央有頂層設計,地方政府也有先行實踐。《“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提出“發展面向市場的新型研發機構”,廣東省出臺《關於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試行辦法》,廣州提出每年安排至少2億元經費用於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深圳的新型研發機構最高可獲1億元的支持。
“對新型研發機構要賦予充分的自主權。”江蘇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人士建議,政府財政資金支持,不宜像過去以各種專項名義規定使用領域下達,在符合相關財務規定的情況下不應干預其具體使用方式,可整體下撥、由其自主使用。其次是給予充分的用人自主權,包括人員數量編制、招聘和辭退條件的設置等。
政府支持並非“無條件”,必須與績效掛鉤。專家表示,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初期,政府財政資金是其主要經濟來源;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財政支持將與其服務企業的績效直接掛鉤,大致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未來,新型研發機構服務於企業、産業的收入和來自衍生企業的收入不能低於50%。低於這個額度,意味著它的研發服務作用未能有效發揮,政府則不應將其作為重點支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