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記者12月6日獲悉,鎮江市人社、衛計部門日前聯合出臺《關於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制度的意見》,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嚴格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意見》明確,加強“人證卡”核對和病歷管理。定點醫療機構應在參保人員就醫時對其身份與社會保障卡進行核驗,做到人、證、卡相符,堅決杜絕冒名頂替就醫行為。
在規範診療行為上,定點醫療機構應強化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斷提高醫療品質。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掌握參保病人的入院、出院標準,按規定做好ICD病種目錄管理。不得推諉或拒絕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不得放寬入院指徵收治病人,不得對參保人員進行“分解住院”,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病人辦理出院手續,嚴禁挂床、虛假住院等行為。
在規範用藥行為方面,《意見》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應首先使用療效好、價格低的醫保目錄內藥品,按照先甲類後乙類、先口服製劑後注射製劑、先常釋劑型後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不得超標準收費、分解收費、重復收費和巧立項目收費。同時,定點醫療機構在向參保人員提供須由其個人部分或全部承擔費用的丙類和丁類藥品、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前,除急診、急救外,須先向病人或其家屬説明,徵得其同意並簽定《自費醫療服務(含藥品)同意書》。
《意見》提出要加強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如有醫療費用異常增長等違規情形但未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經辦機構將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作出約談、要求書面解釋等處理。定點醫療機構如有藥品、醫用材料管理混亂,實際庫存、採購票據與進銷存管理系統數據不一致的;誘導並提供過度醫療服務;將醫保目錄外的藥品、診療項目等費用串換為醫保政策範圍內費用結算等違規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
據了解,定點醫療機構臨床科室有兩名及以上醫保服務醫師暫停或終止其資格時,經辦機構可暫停或終止該科室提供的醫保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有效期內累計3次被暫停協議的,或定點醫療機構累計發生3次醫療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或定點醫療機構違約行為情節嚴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經辦機構可以直接解除協議並公示,其服務人群就醫渠道由經辦機構指定;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