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年起在全國試行——吸納江蘇經驗, 實現四大突破
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為何要在全國試行這項制度?作為首批授權試點省份之一,先行試點已兩年的江蘇推進情形如何?
讓環境違法者承擔應有責任
環保部部長李幹傑強調,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開創性、長遠性、基礎性工作,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具體實踐。
“多年來,在公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後,存在著索賠主體不明確等諸多問題,致使公共生態環境損害得不到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修復。”江蘇省環保廳法規處副處長賀震介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生態文明建設做出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要求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試點地方省級政府經國務院授權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江蘇是7個試點省市之一。
這一即將在全國試行的新政,以讓環境違法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為核心,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南京市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李兵表示,對環境違法行為可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再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就屬於民事責任追究範疇。
江蘇試點為國家提供經驗
2017年4月26日,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訴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糾紛一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省政府首次以賠償權利人身份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違法傾倒廢酸污染大面積水域。最終該企業在被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的基礎上,又被判賠2400多萬元。
賀震解釋説,2000萬元罰金屬於刑事處罰,依法全部上繳國庫,並不包含當地受污染水域生態修復的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還應追究該公司對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侵權責任。
過去兩年試點中,江蘇省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全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加以推進,並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保障措施。相關方案同時明確,江蘇省政府是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受江蘇省政府委託,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損害的索賠。
試點啟動後,江蘇省環保廳、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和常州市武進區環保局先後辦理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無錫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傾倒廢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江蘇的諸多探索,都被國家層面吸納。比如,江蘇省探索的與環境公益訴訟銜接、強化司法保障的機制;以代表、委託等方式指定相關部門開展賠償工作,集中解決索賠工作授權的問題;在規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明確賠償資金管理措施等方面,形成可供全國試行借鑒的經驗。
確保生態賠償落地有聲
與原《試點方案》相比,新《方案》有四大突破:將賠償權利人範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以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授權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降低啟動賠償工作的門檻;健全磋商機制,規定“磋商前置”程式,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及適用,做好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銜接。
“將賠償權利人範圍擴大至地市政府,是國家出臺的《方案》與此前試點工作相比最顯著的變化。”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指出,這一內容是對試點中存在不足的修正。前兩年試點中,賠償權利人一直都是省級政府,雖然有利於統籌推進和部署全省環境損害賠償的開展,但也暴露出在具體環境損害案件上,賠償機制反應速度慢的特點。
試點期間,客觀上存在著“兩難境地”。“一邊是江蘇省裏對環境損害案件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另一邊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落實需要耗費大量時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陳迎説,有時案件發生在地方,等省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取證時,污染程度界定已在時間上打了折扣。這在對大氣和水等流動介質的污染調查中尤為突出。
在江蘇省社科院財貿研究所所長孫克強看來,環境損害賠償的鑒定是賠償工作開展的前提;從鑒定再到判決賠償資金的使用,是生態修復的核心;判決生效後,如何使判決結果化為受老百姓認可生態修復結果——這些需要好好研究。
江蘇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們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見效。他也坦言,江蘇省內第三方專業鑒定評估能力較弱,進一步提升相關機構的評估與鑒定能力勢在必行。同時,經法院判決下來的賠償資金如何管理,到賬後如何展開受百姓認可的生態修復,均是未來工作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