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調整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 低收入家庭標準提至月人均2083元
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公佈了《關於調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的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市對江南六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083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3333元。
此前,從2016年2月1日開始,南京市對江南六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3074元。
據了解,城市、農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財産、車輛及住房建築面積認定標準仍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91號)相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説,擁有2輛以上或1輛價格超過8萬元機動車輛的家庭不認定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擁有2輛以上或1輛價格超過12萬元機動車輛的家庭不認定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通知還明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請條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産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