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12月26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在執行武某與沈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對被執行人沈某、陳某所有的存放在泰州某不銹鋼製品有限公司內的光譜儀設備進行查封扣押。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翁某以被執行人沈某還欠其30萬元款項為由強佔設備,阻撓法院執行。在執行法官向其亮明身份並釋明情況後,翁某仍不聽勸阻,態度反而更加蠻橫,與其丈夫等案外人一起推搡執行人員,並抓傷五名執行幹警,甚至用腳踢執行法官。
為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執行幹警迅速將翁某帶離執行現場。在隨後的談話過程中,翁某仍未認識到自身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聲稱只不過抓傷幾個人。為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尊嚴,嚴厲打擊阻礙法院執行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予以罰款、拘留”之規定,執行法官依法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供稿 興化市人民法院 李唯 編輯 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