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揮人大主導作用 提高地方立法品質—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紀實之四
法治南京,立法先行。
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立法的主體機關,立法是其重要職責。過去5年,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圍繞“提升立法品質、強化人大主導、完善立法體制機制”開展立法工作,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5年來,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29件法規、集中打包修改10件、廢止3件法規,為實現加快建設“強富美高”新南京的奮鬥目標提供了法治支撐。
立法為民,立法資源向民生傾斜
燃氣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條例、軌道交通條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住宅物業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條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法律援助條例、獻血條例……細看市十五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任務完成清單,一件件突出民生改善的法規赫然眼前。本屆制定修訂的29件單項地方性法規中,包括16件民生領域法規,另有8件法規涉及民生改善,民生相關立法近83%—從分量和比重上看,“民生篇”當之無愧是本屆立法的“重頭戲”。
2015年修訂之後的立法法,對設區的市實施限量放權,立法資源更加緊張,項目佈局更加考驗立法機關的智慧。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紹澤提出要求:“立法要緊緊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圍繞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選擇確定最需要立什麼法、能夠立什麼法。”
立法為民是地方立法的靈魂。市人大常委會抓住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和城市治理中的難點,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不斷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為全市深化改革、改善社會民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來,虐童、摔嬰等極端案例不斷敲響未成年人保護的警鐘。市人大常委會回應各方呼聲,將制定條例及時列入立法計劃,並於2015年10月29日,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條例立足於預防、介入、懲罰相結合,圍繞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三大癥結:監護人資格“撤銷難”、政府責任“托底難”、特殊群體“救濟難”等等,找準矛盾,“組拳出擊”,為南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開門立法,努力使立法更契合民意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
本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公眾參與、問法於民,重視在立法過程中依靠最廣大群眾,讓老百姓唱主角,與社會公眾良性溝通和互動,通過多種形式,從民意中汲取立法動力和營養。過去的五年,是開門立法極大活躍、成效顯著的五年。
2013年,按照以程式公開保障立法民主的思路,制定了《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民主立法工作規定》,從而為保障群眾參與立法活動、表達利益訴求提供了制度化保障。自此,開門立法成為常態,市民如果對南京立法有話要説,都可以發表看法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在以往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基層調研走訪等傳統形式基礎上,緊跟信息時代步伐,積極發揮南京人大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的作用,通過問卷調查、專題網談、信息發佈等方式,促進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立法,建言獻策。在立法中,市人大常委會注重廣泛聽取意見,不斷完善人大主導、政府依託、社會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
在修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時,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第三方專門機構走進5個客流量較大的地鐵站點進行問卷調查,就條例修訂徵求市民意見,比如,“地鐵車廂內可以吃東西嗎?”“是否允許折疊自行車折疊後進站乘車?”“要加大逃票懲處力度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夏公喜説,除了現場發放2000份問卷調查,還進行了1000份電話問卷調查,調查報告作為修訂條例的重要依據,在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發揮了重要參考作用,“將民主立法重心前移,要求我們創新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方式,在法規立項階段就要開始就法規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設計,廣泛地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問卷調查就是重要的方式之一”。
立行並重,加強法規實施監督
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規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了執法檢查、立法後評估、法規實施情況報告“三位一體”的法規實施監督機制。
在人大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各種方式中,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最頻繁使用的執法監督方式,也是最有效的人大監督手段之一。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一年後,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實施情況開展了多層次、全方位的檢查,並借助多種形式擴大執法檢查覆蓋面,提高社會公眾參與度。通過此次執法檢查,全面了解了一年來條例實施的基本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切實發揮人大法律監督的作用,更好地推進這部民生法規的落地,加快提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水準,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滿意度。
市人大常委會還通過立法後評估檢視部分法規的立法品質和執行效果。每年選取1-2件法規開展立法後評估,從合法性、合理性、技術性、時效性等方面,系統了解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總結研究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客觀評價法規的制定品質,為適時修改、完善法規做好前期準備。2013年還在總結前期實踐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制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後評估辦法,切實推進立法後評估的常態化、規範化。目前,市人大常委會已經採取立法機構參與、執法單位自查和委託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立法後評估方式,對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旅遊市場管理條例等多件法規開展了立法後評估。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南京市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規定,要求法規實施主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內容分別是法規實施總體情況、執法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建議等。通過每年開展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工作,使監督法規實施從選擇性、間隔性走向了全面、連續、常態化,增強了監督剛性和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