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張治中公館”實為警備用房,市文廣新局稱:修繕需報批 買賣要備案
近日,一則《市級文保單位“張治中公館”標價2.3億元叫賣》的消息引發各方關注。交易買賣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合法?産權歸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能否進行裝修改造?文物行政部門如何監管保證文物安全?7月24日,南京日報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南京市文廣新局文物保護處相關負責人。
一問:不可移動文物能否交易?
“私宅”買賣需備案,不能賣給外國人
該負責人告訴南京日報記者,所謂“張治中公館”的提法並不準確,該建築在2006年被核定為市級文保單位時,所用名稱為“沈舉人巷26、28號民國建築”。“這裡其實是張治中公館的警備用房,張治中居住的公館在斜對面,當年已經被拆掉了。”
該負責人表示,不可移動文物能否買賣,主要是看其産權性質。《文物法》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而産權歸私人所有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交易買賣,但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南京現有不可移動文物2000余處,市級以上文保單位516處,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文物,但也有一些民國建築的産權歸私人所有。目前,沈舉人巷26、28號民國建築就屬於私人産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産權所有人可以交易買賣,但買方不能是外國人,且交易完成後需要向文物部門備案。
二問:“文物私宅”能否裝修改造?
修繕需報批,鼓勵對公眾開放
文保單位中的“私宅”在交易買賣後,産權所有人能否隨意裝修改造?
該負責人表示,《文物法》明確規定,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按照規定,文物建築的産權所有人如需進行維修改造,必須提前上報文物部門,方案經專家論證批准後,再由具備文保工程資質的建設單位進行施工。
該負責人表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雖是私人産權,但仍屬於公共文化資源,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産權所有人合理適度利用,並對公眾開放。即便用於商業用途,也不能開辦私人會所等僅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
三問:如何監管保證文物安全?
建立文物巡查體系,確保監管無盲區
相比監管體系較為完備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私人産權的文物建築能否依法依規地使用、維修,一直是外界擔心的問題。2007年,“張治中公館”就曾因私拆改造文物建築被處罰25萬元。對於哪些産權歸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築,文物部門該如何監管來確保文物安全?
該負責人表示,在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交易買賣後,文物部門將向産權變更後的所有人發送告知書,向其明確告知使用文物建築的責任和義務。
為了保證文物安全,南京市還建立了三級監管體系,確保文保單位個個有監管、巡查無盲區。目前,南京市各區都成立了文保巡查隊,對轄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日常巡查;各個街道、社區設有文保責任人,對各自負責的不可移動文物包乾管理;南京市文廣新局還組建了文物保護志願者總隊,志願者們根據劃定片區對不可移動文物定期巡查,第一時間報告文物安全隱患和案件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