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表決通過 以江東門紀念館為核心 劃定公祭場所管理區
南京大屠殺是人類歷史上滅絕人性的暴行,是中華民族的深重苦難,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記憶。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後實施。該《條例》在促進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當中對如何做好公祭活動保障和公祭設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劃定政府職責和公眾義務,如何關愛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如何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默哀一分鐘
《條例》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公祭活動保障、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行為規範、宣傳教育、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五條。
從2014年開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儀式都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舉行。公祭儀式上,南京上空警報長鳴一分鐘。此次制定的《條例》提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説,南京大屠殺是不能忘卻的慘痛歷史,人民群眾應當用恰當的方式、端正的態度去對待國家公祭。為保證悼念活動的莊重感和儀式感,《條例》規定,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定: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嬉鬧喧嘩;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等。
為了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國家公祭場所的嚴肅性,《條例》對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道或者節目。
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多項行為被禁止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是國家公祭儀式舉行地,以紀念館為核心劃定一定範圍的管理區進行嚴格管理,十分必要。
《條例》授權市人民政府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周邊劃定一定範圍作為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管理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實施綜合管理。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內及周邊建設項目的用途、佈局、高度、體量等應當符合規劃要求,造型、色彩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等;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等;以及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對叢葬地的管理,《條例》規定,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叢葬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明確保護和管理單位,保持叢葬地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監督工作。
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明確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
遭受侵華日軍暴行的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是民族災難的承受者,是重要的歷史見證人。本次立法設計了南京大屠殺倖存者關愛制度,其中提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提供生活幫助,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倖存者。姚正陸説,這一規定具有積極的社會價值導向意義,發揮了立法的價值引導功能,更能進一步凸顯南京“博愛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條例》特設了“宣傳教育”專章,提出了構建全面、完整的國家公祭宣傳教育體系,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其中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學術交流、史料巡迴展覽、民間交流活動等方式,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國際和平城市建設,提升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影響力。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普及南京大屠殺史實,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組織教材編寫。 (南京日報 記者 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