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助力老百姓減小房貸壓力
“專項附加扣除”,無疑是此輪個稅改革的一大亮點,它將為老百姓送上哪些紅利,納稅人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新華日報記者以廣受關注的房貸為例,圍繞“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展開解讀。
通俗地講,“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先將房貸産生的利息作為稅前減除項扣除,再對綜合扣除後的收入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演算法,使減稅目標對準了在人民群眾生活中佔據“支出大頭”的購房還貸部分。“個稅改革利好的消息,讓我們感到在償還房貸之餘,手裏可用來支配的錢‘變多了’。”在南京買房的安慶人孫慶陽説。
此外,關於“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還有一些細節值得注意。此前出臺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與此同時,“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辦法》同時對“首套住房貸款”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指出“首套住房貸款”是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對於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辦法》規定,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由夫妻約定,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但“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既要租房又要還貸的納稅人,能否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扣除”呢?對此,國家稅務局給出的答覆是,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和住房租金專項扣除。(新華日報 記者 李睿哲 王建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