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新政 政府提供安置崗位不低於80%
江蘇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十部門近日制定《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實施辦法》,該《辦法》適用於2018年8月1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
《辦法》明確,今後,縣級以上政府要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於80%。縣、設區市、省每年提供的安置崗位指標分別不低於轄區內當年符合條件退役士兵總數的100%、20%和10%。
《辦法》首次明確,黨政機關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時,要採取措施鼓勵退役士兵參加招考;縣級以上政府每年必須預留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編制崗位,用於接收安置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
《辦法》放寬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發生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回地方後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按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辦法》明確接收單位安排退役士兵的上崗時限和保障待遇。接收單位應在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接收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起薪)的當月,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接續手續,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生活補助標準也將得到提高。《辦法》規定,安置地政府應當按照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逐月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
《辦法》還強調了有關禁止情形。對於縣級以上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任何行業、任何組織、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設定門檻變相拒絕接收。不得制定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各單位不得提供瀕臨破産、長期虧損的企業崗位安置退役士兵,杜絕應付性安置、上崗即下崗現象。 (新華日報 作者 唐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