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依法保障民生彰顯司法公正 環境“民告官” 官司打贏多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5日發佈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新華日報記者獲悉,2015年以來南京法院對18起環境行政訴訟案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對違法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4年來,南京法院共審結45件污染環境犯罪案件,86人犯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刑責,12家企業因污染環境被開出4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的“罰單”。在辦理環境行政案件過程中,南京中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長江流域環境整治行政行為。如在審理永輝濱江港建設(南京)有限公司對南京市江寧區政府、南京市政府環保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中,因不滿江寧區政府、南京市政府對公司所屬永輝碼頭等項目、設施實施關閉的行政處罰,永輝濱江港建設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相關建設項目、設施位於江寧區子匯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應予以關停,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依法嚴格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既從程式上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式是否合法,也從實體上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環保行政許可、環保行政處罰、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加強對環保、國土部門不履行查處違反環境、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行為職責案件的審理,督促環保、國土部門依法履職。比如吳軼訴被告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吳軼通過“江蘇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網上受理平臺”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投訴,反映其住宅距離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聲白天達70分貝、夜晚達60分貝以上,其身體健康受到很大損害,要求履行對噪聲的管理和監督義務,但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怠于履職。南京中院經審理判決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不履行環保行政管理職責行為違法,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相應法定職責。南京中院表示,該案件的判決,能夠有效規範環保機關履行噪聲污染監督管理職責,有利於減少公眾投訴無門或亂投訴現象,彰顯了司法保障民生的正當性。 (新華日報 作者 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