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多年 狠心父親遺棄患病女兒

2016-08-01 13:33:11|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去年8月份的一天,一位面容憔悴的中年女性走進了未央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她哭著説:“我要讓我的前夫張某坐牢,律師求你幫幫我!”是什麼讓她如此悲憤?一切還要從她病中的女兒被親生父親遺棄説起。

  這位女士姓王,早年失業,但家中有她深愛的丈夫和乖巧的女兒,日子也算過得安穩。2002年,丈夫張某以領取低保金為藉口,騙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夜之間,家庭變得支離破碎,王某只能自己帶女兒艱難生活。她的遭遇不止於此,2011年年底,女兒被診斷為右腎透明細胞癌,並進行了右腎切除手術,為此支付了高額的醫療費用。2015年年初,女兒又被診斷為右腎癌術後淋巴結,肺、胸膜、骨繼發性惡性腫瘤等。

  母女倆平時日子就過得緊緊巴巴,為了給女兒治病,王某把家裏能賣的都賣了,親戚能借的都借了,也無力獨立維持女兒後續的治療費用。醫生説癌細胞轉移得很快,做了一次手術,效果並不明顯。這時候,女兒提出想見爸爸,王某知道孩子的時間不多了,輾轉找到張某,張某卻説:“離婚這麼多年你找我幹啥?你走吧,我管不了。”説完直接將王某關在門外。打電話不接,發短信也不回,張某不僅百般抵賴推脫,拒不履行對女兒的扶養義務,連去醫院探望一下女兒都不肯。

  讓王某心灰意冷的是,前夫不但不出錢給女兒治病,就連15歲的女兒病逝時也沒見到父親一面。因此,王某希望通過法律手段懲治這位狠心絕情的父親,告慰女兒的在天之靈。

  聽完她的陳述,未央區法援中心依照程式為王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郝佔輝律師擔任她訴張某涉嫌遺棄罪自訴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案件開庭時,原告方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孩子在住院治療期間所花的12萬元醫療費也應該由張某承擔。被告方則表示,原告和被告已經離婚,並且孩子已經判給了原告,原告理應照顧孩子,孩子生病住院張某沒給錢,那是因為他做生意賠了,沒有錢。

  證據顯示,張某對未成年女兒的行為已經涉嫌我國刑法規定的遺棄罪。審判長當庭表示,希望張某能夠端正態度,爭取取得自訴人的諒解協商解決,法庭可做撤訴處理。如果協商不成,法庭將依法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張某深表悔恨,對因為沒有及時給付女兒撫養費而延誤病情致使女兒離世更是後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王某提出的所有條件。

  經過3次艱苦費力的調解工作,起初還情緒激動的王某終於冷靜下來,同意了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最終在法官的主持和雙方代理人的見證下,張某與王某簽下了表達悔意及告慰女兒的承諾書,一場家庭悲劇落下帷幕。

  法律連結

  有扶養義務卻拒絕扶養

  將被判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記者 高雅 實習生 陳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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