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擬出臺規定:不得限制業主選擇電信業務

2016-08-24 09:15:54|來源:三秦都市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今後,侵佔、損毀電信設施的一些行為可能將會被處罰。省政府正在審查的《陜西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草案)》現在集思廣益,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不得限制 業主選擇電信業務

  對於規劃和建設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機場、碼頭、橋梁、隧道等設施,應當統籌考慮電信設施建設的需要,同步規劃並預留電信設施建設空間。光纖到戶電信設施未按照要求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民用建築內電信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限制業主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電信設施建設,有關的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電信設施建設開放。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八類危及電信設施 安全行為明令禁止

  在電信設施保護方面,草案提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實施爆破、採礦活動,鋪設電力設施、燃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等,進行水下作業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可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行為的,應當事先告知電信設施産權人或使用人,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草案明令禁止八類危及電信設施安全行為,即:侵佔、哄搶、盜竊、損毀電信設施;在電信設施安全範圍內建造房屋、挖沙、取土、堆土、鑽探、挖溝,修建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電)纜的地面上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在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範圍內燒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接入通信供電系統取電;阻止、挪動、損壞或者改用警示標誌;阻撓、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維護或者維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否則將面臨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收購來源不明 通信電纜蓄電池

  收購廢舊電信設施,應當查驗並留存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信息如實登記,有關證明和登記信息應當保存2年。發現侵佔、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可疑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禁止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通信電纜、蓄電池等電信設施。

  如果您有哪些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聯繫:通訊地址: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郵編:710006;電話:87292210,傳真:87294499;電子郵箱:shfzc87294499@163.com。(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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