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晚,陜西省澄城縣一鎮政府4名公職人員駕車外出吃飯時,途中車輛撞上一“非站立”的65歲老人。4人未能及時保護現場實施救援,幾分鐘後一輛計程車又從被撞老人身上碾過。4名公職人員決定順隱蔽小路逃逸回家,而老人又被第三輛車碾過,警方趕到後確定死亡。老人被第一輛車撞擊前是否死亡,成為該案的關鍵。
2016年10月28日,澄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主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隊長韋中利對黨鋒波很不滿意,“賠了40多萬元了還不滿意,為何還要叫記者來呢”?
今年40歲的黨鋒波在西安做些小生意,2015年11月23日,黨鋒波的父親黃福奇從西安回澄城老家弔唁一村民後,死在了村子外面的108國道上,警方認定至少有3輛車從其身上碾過。
10月27日,在澄城縣一家賓館裏,黨鋒波講述了父親遇難前後的經過。黨鋒波説,自己家裏兄妹二人,他跟隨母親的姓氏姓黨,妹妹跟隨父親的姓氏姓黃。父親黃福奇早年在新疆當兵,後來從部隊轉業到四川一家企業,後調回陜西省澄城縣董家河煤礦上班。事發時,父親黃福奇已65歲。
退休後的黃福奇和老伴跟隨兒子黨鋒波到西安生活。但是,老家要是有個紅白喜事,老人必定回鄉參加。
2015年11月21日,鄉里有人去世,黃福奇從西安回澄城老家參加葬禮。11月23日,將逝者埋葬完後,黃福奇開始到一些關係較好的朋友處走動,沒想到這竟成為他生命的最後時刻。
69歲的澄城縣韋莊鎮韋二村村民姚有江説,1968年,他和黃福奇從澄城縣一起到新疆當兵,後來二人一同分配到四川一家工廠。上世紀80年代初,二人又先後從四川調回陜西省澄城縣董家河煤礦。
姚有江説,黃福奇退休後,跟隨兒子在西安生活,但他每次回來總要到姚有江家小坐。黃福奇住在108國道東面,姚有江在108國道西邊開了個小農資商鋪,兩人距離也就隔條馬路。
這次,兩人敘舊後,黃福奇就離開了。姚有江説,當時天快要黑了,“應該是6點左右”。
到了晚上8點半左右,姚有江的兒子從外面回來後説,外面的馬路上一老人被撞死了,可能是黃福奇,姚有江聽聞立即趕到案發現場,確認死者就是黃福奇。
距案發現場100多米有一家商店,老闆陳曉軍依然記得當時情景。10月28日,陳曉軍在案發現場講述了那起車禍。
車禍發生在108國道上,108國道從村子中間穿插而過,陳曉軍的商店就在村子東面。陳曉軍説,當晚6點多,他在商店坐著,突然兩位買東西的人告訴他,馬路對面好像發生了車禍,一人躺在地下。
陳曉軍立即趕過去,已是夜幕降臨,光線不是很好,當時下著小雨,雨中夾雜著雪花。
陳曉軍看到一個人側臥在地上,為防止意外發生,陳曉軍説他就站在這個人的外側,向過往的車輛示意繞行,防止發生事故。
就在這時,一輛小車急速駛來,陳曉軍立即示意繞行。“可能司機以為夜雨天有人在擋車有點膽怯,還是從外道快速而過”。
這輛小車從側躺在雨裏的黃福奇身上碾過,司機將車停了下來,然後再倒車回來,最終確認自己是從一個躺倒在地的人身上駛過去的。
陳曉軍説,看到此情景後,他打電話報了警。
比陳曉軍更早趕到車禍現場的是另外一男子李某。李某回憶説,當時他駕車從此經過,看到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小車停在靠近路中間的雙黃線的地方,路外側有一團黑乎乎的東西。
李某看到這輛停著的小車打開著大燈,車上有人下來在商量什麼事情。就在這個時候,又有一輛計程車由北向南駛來,這輛計程車顛了一下還是未停車就離開了。李某跑過去一看,“媽呀,地下確實躺著一個人”。
隨後,李某打了110和120。李某和陳曉軍推斷,停在馬路靠近雙黃線地方的小車很可能是第一個肇事的車輛,後來駛過的計程車,應該是第二輛肇事車輛。第三輛小車肇事後停下來,應該是最後一肇事車。
交警趕到現場後,發現該男子已經死亡。經群眾辨認,死者就是黃福奇。在死者躺著的地方再向北約40米,找到了黃福奇身上的鑰匙。
警方隨後調取了附近一家商店的監控器,並走訪附近群眾,確認在最後一輛車碾壓過黃福奇前,還有車輛碾壓過黃福奇。
經過警方調取附近路口大量監控後,一輛車牌照為“陜A76×××”的小車被警方鎖定為此案的第一輛肇事車輛。
約半個月後,該車司機嚴某被警方抓獲。令警方意外的是,肇事司機竟然是澄城縣寺前鎮政府的工作人員。而當時車內還坐著嚴某的3名同事,3人均為鎮政府幹部。
經過現場遺留物的對比,嚴某承認,當晚他們4人相約外出吃飯,途經此處的時候遭遇車禍。他們商量後因為害怕,就決定逃逸。警方調查發現,他們4人在返回時,沒有走原路,而是找了一條鄉間小路返回。澄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長郭正勇説,嚴某還有毀滅證據的行為。
此後,4人好像沒有發生什麼事一樣,繼續在政府上班。案件告破後,司機嚴某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後又被取保候審。
澄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隨後委託有關機構對此次事故所涉及的一些技術問題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的結果是,黃福奇在被第一輛車碾過前,是“非站立狀態”,這就意味著當時黃福奇可能是蹲著、躺臥著、趴著等狀態。
2016年2月26日,澄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警方認定,小車司機嚴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時交警部門還認定嚴某在事故後逃逸,應該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第二輛碾壓老人的計程車也被警方找到,警方認為計程車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等,應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第三輛車警方認為在夜間行駛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但其未降低速度駛過而肇事,第三輛車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據了解,當日小車裏除司機嚴某外,還有鎮政府幹部劉某(女)、王某(女)和楊某。當時嚴某已從基層鎮政府調到了澄城縣廣電文化局上班。32歲的嚴某在電話中承認其當時逃逸的事實。但他辯稱,當時他駕車撞到了人後,老人已經死亡。他下車後也確認被撞人已死亡,沒有實施救援的必要,所以他駕車離開了。
記者問到,“你是如何確認車輛在碾過黃福奇前是否已經死亡了呢?又是如何確定碾過後的黃福奇已經死亡了呢?”
嚴某説“無法確認”。
當時一起乘車的劉某説,發生車禍後,兩位男同事下車到現場看到黃福奇已經死亡,她和另一名女同志因為害怕,所以沒有太靠近現場。
“兩位男同事如何判斷黃福奇已經死亡了呢?是蹲下來摸呼吸、聽心跳、按脈搏、看瞳孔了嗎”?對於記者的疑問,劉某説沒有。“就是感覺人已經死了”,劉某説。4人中,劉某是年齡最大的一位,40歲左右。
4人中的王某30歲出頭,今年7月份,她被提拔到了澄城縣韋莊鎮任副鎮長,主管計劃生育工作。
王某説,“當時我看到發生車禍,還提醒司機應該報警,司機沒有報警我也沒有辦法,因為我覺得我自己沒有權利報警,看到人死了,我們就走了”。
對於車內男子楊某,記者一直未能聯繫到此人。
記者還注意到,3人均稱,當天下午下班後,4人相約開車去相鄰的大荔縣吃飯。沒想到就遭遇車禍,發生車禍後,4人沿小路返回。當晚,車開到澄城縣城的修理廠,對破損的保險杠、燈具進行了更換和修復。
至於為何事發後離開現場,3人都稱,車禍發生後,現場有兩個人,一個是一家商店的老闆,另外還有一名當地村民,這名村民説,你們倒楣,這個人他下午出來倒垃圾的時候已躺在這裡死亡了,你們還不趕緊跑等啥呢。3人説在這名村民的“點化”下,最終選擇逃逸。隨後,記者找到了上述開商店的老闆陳曉軍和另外一最早報警的男子李某,他們均否認了上述説法。而交警部門在調查中,也未找到上述“點化”的村民。
按照我國相關規定,如果不追究嚴某車內其他3人的刑事責任,至少要從黨紀政紀上給予處分。
對於此事,澄城縣寺前鎮紀檢委書記王楊民考慮了一兩分鐘後説,他聽説過此事。但王楊民認為,不應該用一些未經查實的消息給同志以處分,這樣做不嚴謹。“既然聽説過此事,是否按照紀檢部門的規定,能否將此事當做線索進行摸查,然後根據情況進行查處呢”?對於記者的疑問,王楊民説自己才來幾個月時間,確實不清楚此事。
隨後,當時肇事車內的寺前鎮工作人員劉某説,單位已經給予了處分。領導分別找他們談話,批評教育,而且還寫了檢討。那麼到底給予何種處分呢?劉某説自己也説不清楚。劉某同時承認,車內的3個人湊了5萬元錢給了嚴某,讓他用這些錢給被害人家屬賠付。
作為副鎮長的王某稱,她也受到了黨紀處分。到底是什麼處分呢?王某説當時的鎮黨委書記魏有俊對她進行了談話,她也寫過檢討,處分應該是“批評教育”。
黨紀處分是否有“批評教育”呢?隨後,王某開始用辦公室電腦上網,在百度裏面查詢後發現黨紀處分最輕的是“警告”,她認為紀檢委給予自己的處分是“警告”。
昨日,寺前鎮黨委前書記魏有俊説,一直沒有給嚴某以外的3人處分,原因是要等到公安機關偵查完了後再説。但華商報記者了解到,在2016年3月公安機關已偵查完結。
有當地知情者説,寺前鎮出現這樣的交通肇事案,而且車內4人均是公職人員,為了不牽連領導以及不影響到每個人的前程,所以一直沒有對車內人員進行黨紀政紀追責。
黨鋒波一直對於父親當時是“非站立”的鑒定結果難以接受,黨鋒波説,他曾給交警部門提出重新鑒定,但交警部門稱,當時一些物件和證據已經丟失,所以很難啟動再次鑒定。
據村民説,黃福奇從來滴酒不沾,村裏安葬人當天也未喝酒。黃福奇的兒子黨鋒波説,父親身體很好,平時在西安還經常打乒乓球。
10月28日,澄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郭正勇説,目前這些物件已找到,黨鋒波隨時都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交警副大隊長韋中利説,目前無法確定嚴某在第一次碾過前,黃福奇“非站立”在馬路上,是否具有生命體徵。
澄城縣檢察院認為,在當時沒有和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前,就將犯罪嫌疑人嚴某取保候審顯然是未按照常規來辦案的。
檢察機關此前確實收到過交警部門的起訴意見書,但是因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曾讓交警部門補充材料。真正的收到起訴意見書是在2016年10月8日,但是目前根據材料來看,可能需要退回去補充偵查。因為偵查機關沒有給出當時“非站立”的黃福奇是否死亡。
同時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説,“非站立”的被害人此前是否死亡,也可能牽扯到第一輛肇事車司機乃至其他3人是否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
澄城縣檢察院公訴科一位負責人説,此案最後在檢察機關的結果無疑有三點:第一,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標準並起訴;第二,不起訴,因為不構成犯罪;第三,存疑不訴。
據了解,此案的民事部分經過法院判決,基本解決。但是,被害人家屬未給嚴某出具諒解書。法院判處三輛車的保險公司分別賠付被害人家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11萬元”。
判犯罪嫌疑人嚴某賠付6.7萬元;第二輛車司機和第三輛車司機分別賠付約1.4萬元。總計賠付被害人家屬42.6萬元。
昨日,陜西省交警部門一資深警官認為,“非站立”很難鑒定出來。因為車輛與行人在運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很難用事後的狀態反推演出事前的瞬間狀態,“非站立”的鑒定無疑要鑒定被害人和車接觸的部位,因為車受損的部位相對容易鑒定一些,但是該肇事車輛當晚就維修和更換了受損部位,加之其有毀滅證據的嫌疑,將加大鑒定難度。但是對於被害人的鑒定更是難上加難,先後3輛車撞擊、拖挂被害人,其身上已是傷痕纍纍,從撿到受害人鑰匙的地方來看,加之小車底盤較低的原因,被害人至少被拖行數十米,這樣就很難找到被害人身上的哪一處傷是和第一輛車的接觸點,所以,得出“非站立”也令人難以理解。
同時,該資深警官認為,雖然嚴某有肇事逃逸的情節,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可以提前賠付,但是,法院最終認為嚴某肇事逃逸成立後,有關部門就應該從嚴某處追回這筆資金,這筆錢追回來後應當進入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但是,現實中這種資金追回的寥寥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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