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出新政 解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十種情況

2016-11-01 13:32:5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國際在線陜西頻道報道(代紅玉):10月31日,陜西省衛計委傳來消息,為做好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有效銜接,切實維護獨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權益,陜西省衛計委對公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中遇到的十種特殊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

  辦理對象

  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未違反政策生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未成年死亡,現存活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死亡後,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前或喪偶前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再婚後未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生育過一個子女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辦理。

  夫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予以辦理,辦證時間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夫妻一方因出國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給予辦理。

  (二)夫妻一方為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公民,另一方為戶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領取條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所在地申請辦理,但獨生子女保健費只發放我省居民一方。

  (三)夫妻雙方無法提供《收養證》的,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布前以事實認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收養證明後,予以辦理。

  (四)夫妻雙方原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可以申請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五)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夫妻,再婚後未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原證件繼續有效。

  (六)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在其生育或收養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七)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在子女16周歲以內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現可申請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八)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收養一個子女,2016年1月1日後申請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在其生育或收養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追回已經領取的獎金、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獎勵。

  (九)獨生子女年齡在1981年4月30日《陜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頒布時,已超過14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事實認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十)2016年1月1日以後,不再鼓勵只生育一個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後初次生育的,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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