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故意驅車撞人致死

2016-11-09 10:22:54|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宣判現場。

  國際在線陜西頻道報道(王夢凡):2016年11月08日上午,一起刑事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本案的被告人霍民因故意驅車撞人致死,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該男子被宣判死刑時雙腿嚇軟。

  經了解,該案件發生於2015年10月7日22時許,被告人霍民與朋友陸軍鋒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區長安西路的百姓廚房門口,與同在此就餐的岳猛榮發生爭執,並對岳猛榮進行毆打。岳猛榮的朋友即被害人趙光聰等十余人見狀,上前阻止霍民等人離開時雙方發生廝打。期間,霍民駕駛陸軍鋒停在百姓廚房西側的灰色福特蒙迪歐轎車(車牌號為陜A2QZ51),沿路北側逆行衝向位於百姓廚房門前馬路上正在廝打的人群,造成趙光聰、鄧剛、岳猛榮、鄭曉燕、楊映濤、陸軍鋒等六人受傷,趙光聰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趙光聰係顱腦外傷後全身衰竭而死亡;鄧剛為輕傷一級。

 宣判現場。(圖片來源 騰訊)

  庭審中,被告人霍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承認屬實。據此,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霍民不顧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危,駕車衝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民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根據被告人霍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霍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霍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承金、潘加彩、涂紅玉、趙風雲、趙前程物質損失人民幣共計六十三萬六千六百三十六元五角,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剛物質損失人民幣共計六萬二千八百元三角五分,于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付清。

  庭審後,受害人趙光聰的妻子涂紅玉接受採訪時十分悲痛,泣不成聲。她一方面表示到現在依然還有些不能接受丈夫去世的事實,另一方面希望能儘快拿到賠償,好讓家裏的老人孩子的生活能維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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