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工作中受傷致殘 沒簽合同如何獲賠償?

2016-11-14 09:03:26|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貨運司機在工作時意外從水泥罐車上跌落,雙足跟骨粉碎骨折。因為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受傷司機和貨運公司圍繞勞動關係、工傷賠償等一系列問題爭執了兩年時間,最近終於得到了解決。蓮湖區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判令用人單位對傷者進行賠償。

  年過五旬的咸陽人老黎,近些年長期在西安工作。2014年,他原先幹活的西安市蓮湖區一家貨運公司因為人手緊張,把老黎叫了回去繼續上班,擔任貨運司機。在此期間,貨運公司既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

  當年5月的一天,老黎卸貨時不慎從水泥罐車的車頂跌落,造成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經評定為工傷、九級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出事後,貨運公司只墊付了部分醫藥費,便不肯再拿錢給老黎治療了,老闆稱公司和老黎不是勞動關係。老黎在咸陽當地的法院起訴貨運公司,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一審法院確定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對方不服,繼續上訴到咸陽中院。咸陽中院維持原判,認定雙方為勞動關係。

  打完一場官司之後,雙方又因工傷賠償發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隨後,老黎因不服勞動仲裁結果,於今年5月將貨運公司訴至蓮湖區法院。庭審中,貨運公司仍然堅持認為雙方沒有勞動關係,拒絕賠償。辦案法官趙海濤綜合分析雙方證據,根據老黎日常工作的時間、地點及工資發放明細等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貨運公司應向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趙海濤法官當庭向雙方釋明《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就職工受傷後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詳細説明,並在庭後邀請雙方參閱典型案例,敦促貨運公司依法承擔法律和社會責任。

  日前,蓮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貨運公司支付老黎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2萬餘元。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判決結果,判決已經生效,貨運公司表示將願意自覺履行判決結果。

  法律解讀

  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單位用工開始一個月內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據本案主審法官、蓮湖區法院棗園法庭法官趙海濤介紹,國企、大型企業的用人制度相對規範,能夠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一旦發生意外事件,通常也能自覺地依據法律處理好勞動關係。目前來看,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産生的勞動爭議,基本上都出現在小型企業。這些企業的員工工作時間往往較短,多的兩三年,少的兩三個月就離職了。部分小型企業在勞動合同法上的執行力度不夠,不主動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者想簽勞動合同,但企業表示不同意簽或故意拖延不簽,有意繞避開勞動合同。

  由於勞務關係比較靈活,用人一方給受雇者結算工資,通常是計件結算或按工作天數結算;勞動關係則不同,用人單位通常按月定時給勞動者支付報酬。法律面前一切以事實證據為準繩。那麼,勞動者能拿出什麼樣的證據?證據是否能夠得到法庭的認可?雙方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這些往往是訴訟關係中的爭議難點。

  法官建議,勞動者首先要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要注意收集能夠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如工牌、委託外出辦事的委託函、介紹信,公司發放工資的記錄等。

  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説,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用人單位也是一種保護。按照法律規定,一旦勞動者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向其支付雙倍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重視簽訂勞動合同。(記者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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