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電話“遙控”女友送毒品 兩人先後落網

2016-11-28 09:48:16|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李強和趙紅本是一對相愛的戀人,在北郊某城中村租了一處民房同居在一起。年輕人本可以憑誠實勞動賺錢生活,可他們卻走了“偏門”,幹起了販毒的勾當。

  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員張某打電話給李強聯繫購買冰毒。李強立即通知自己的女友趙紅,讓她與張某見面交易毒品。隨後,在李強和趙紅租住的民房樓下,趙紅與張某交易冰毒一小包(約0.7克),張某付給趙紅毒資500元。

  2015年3月20日,吸毒人員馬某打電話給李強聯繫購買冰毒。李某像上一次一樣,電話通知趙紅與馬某見面交易毒品。當日15時許,在他們的租住處,趙紅與馬某交易冰毒一小包,馬某付給趙紅毒資300元。在馬某離開後不久,趙紅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在這對戀人租住的民房內,民警查獲白色晶體物一大包和7小包。經鑒定,毛重20.78克,凈重18.41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趙紅落網了,可她的男友李強去了哪?為了能儘快抓住李強,民警讓趙紅敘述了李強的體貌特徵,並根據她的描述在民房樓下布控蹲守。與此同時,另一路民警告訴趙紅,讓她謊稱買了一件新衣服,叫李強回家試一下。趙紅照著民警的指示給李強打了電話。

  李強知道自己幹了違法的事,本來就心虛,在聽到趙紅的電話後,他難免心中生疑。儘管已經回到樓下附近,他仍多次給趙紅打電話仔細求證。敏感的他感覺電話中女友的語氣與平時不同,説話不自在。無論趙紅怎麼説,他都不肯輕易上樓,而是在家附近轉悠。就在這時,蹲守在樓下的民警根據趙紅此前描述的體貌特徵,認出了形跡可疑的李強,迅速上前將他抓獲。

  隨後,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5年8月,李強、趙紅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正式提起公訴。在抓捕李強的過程中,趙紅究竟起了什麼作用,是否構成立功表現,公訴機關與辯護律師之間有著不同的意見。

  偵查機關提供的情況説明中表述,當時民警讓趙紅敘述李強的體貌特徵後在樓下布控,讓趙紅打電話叫李強回來,可李強到樓下後多次給趙紅打電話,趙紅此時有些後悔,不再配合民警,樓下的布控民警根據李強的體貌特徵將其抓獲。公訴機關提供的量刑建議書中認定,趙紅具有認罪態度較好的從輕情節,沒有提及立功。

  對此,辯護律師認為,首先,被告人趙紅在被偵查機關控制後,現場描述了李強的體貌特徵,對偵查機關提供的照片進行辨認,這在此後偵查機關的抓捕當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其次,趙紅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提供李強的手機號碼,並且配合民警給李強打電話,將李強引至偵查機關的布控範圍,使偵查機關順利抓獲李強。李強生疑不肯上樓,不是由於趙紅的所謂“不配合”,而是他從事毒品交易所形成的敏感所致。根據通話記錄顯示,在李強被抓獲前,趙紅多次與李強通話,這足以證明被告人趙紅一直在配合民警抓捕。因此,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人趙紅具有立功情節,應當依法對趙紅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終,法庭認定了趙紅的立功情節,綜合考慮,酌定量刑,適用減輕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處趙紅有期徒刑6年,販毒罪罪名成立,這對昔日的戀人被雙雙送進了監獄。(案中兩被告人均係化名)記者高雅 實習生陳雨陽)

  法律連結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確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法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之一。在本案中,趙紅與李強是戀人關係,對於李強販賣毒品的行為,趙紅起初根本不知情,不知道毒品的來源、購毒資金去向,也未參與販毒收益的分配。後來,得知李強在房記憶體放的白色物品是毒品後,趙紅要求李強拿走,李強答應她不久之後就會拿走毒品。礙于兩人的關係,趙紅勉強同意了。也同樣是因為兩人的親密關係,當李強讓她下樓送“貨”時,她也沒好意思拒絕,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販毒。

  雖然趙紅替男友販毒觸犯了法律,應當依法懲處,但也應看到她戴罪立功、為抓捕李強提供了有效的線索信息。辯護律師為她據理力爭,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保證了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記者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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