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12月1日起實施:互聯網直播無法再"任性"

2016-11-30 17:35:38|來源:人民網|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原標題:一批法律法規12月1日起實施:互聯網直播無法再“任性”

  7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以138票贊成、5票反對、1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資産評估法。標誌著經過十年醞釀,我國資産評估行業迎來首部基本大法。

  資産評估法共八章55條,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在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著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形勢下,行政審批、行業準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等方面正在改革探索中。此次資産評估法的出臺,對於促進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保護國有資産和維護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

  互聯網直播無法再“任性”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三項規定 完善執行規範體系

  1.涉弱勢群體案件可不提供擔保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産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充分發揮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執行,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據介紹,規定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明確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産價值的30%,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明確法院有權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對擔保數額予以調整,以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了財産保險機制和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在保全實施階段的應用。對於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涉及弱勢群體以及公益訴訟等案件,明確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針對“保全亂”的問題,規定明確了4項措施:在確保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依法保護債務人産權。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産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産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産進行保全,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産經營性財産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財産保全期間,在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允許債務人對被保全財産自行處分。

  2.發現財産及時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出臺了《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實踐中,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佔據執行案件總數的40%左右。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産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要件做了嚴格要求。而實質性要件是指已窮盡財産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或者發現的財産不能處置。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是程式性終結,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應當依法及時恢復。《規定》明確,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産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産,發現財産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

  3.受讓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出臺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出臺新規 規範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

  與獨立保函商業實踐高速發展的趨勢相對應的是,近年來訴至法院的獨立保函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將於2016年12月1日實施。

  針對司法實踐長期以來對獨立保函的性質認識不清的情況,《規定》明確指出獨立保函是開立人出具的附單據條件的付款承諾,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獨立保函要求的單據時,開立人即需獨立承擔付款義務,受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在基礎交易中的違約事實,開立人不享有傳統保證所具有的主債務人抗辯權以及先訴抗辯權。因此,獨立保函的性質和運作機理與商業跟單信用證基本相同,《規定》亦參照信用證司法解釋的基本思路進行制定。

  《規定》進一步明確,獨立保函雖然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但不屬於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故不適用我國擔保法關於保證的規定。《規定》通過第一條和第三條的規定,明確界定了獨立保函與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兩者之間的區分標準,有效澄清了司法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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