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晉祠拍影視應經文物部門同意
山西晚報8月30日訊(記者李飛飛)太原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太原市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這五部法規將重新公佈施行。
《太原市晉祠保護條例》中,原法規第十三條規定了在晉祠保護區內拍攝電影、電視的行政許可事項。2016年《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中取消了文物保護單位拍攝許可。因此,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在晉祠保護區內拍攝電影、電視,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在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條例》于2006年實施,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2013年機構改革時,衛生局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合併成立了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因此,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計生”。
《太原市晉陽古城遺址保護條例》中,原法規第二十八條中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的“行政處分”表述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太原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中,原法規第十七條“年滿十六周歲的流動人口在本市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的規定與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的“半年以上”不一致。因此,將條例修改為:“流動人口在本市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太原市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條例》中,原法規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客運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本條對客運出租汽車的定位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不一致。因此,條例修改為:“客運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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