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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舉報污染行為 明確將給予獎勵

發佈時間:2018-04-25 14:47:56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把“紅頭文件”寫入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增強;排放檢驗不合格機動車上路行駛,有了執法依據;舉報污染行為,明確將給予獎勵……5月1日起,《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4月24日,太原市環保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邀請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教研室主任秦建芝、太原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施保魚、大氣污染防治處處長宋力、太原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中心主任孫群就《條例》亮點進行解讀。

  亮點一:把“紅頭文件”寫入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增強

  春節期間點旺火、清明期間燒紙錢……這是太原市的傳統習俗。近年來,為改善空氣品質,減少大氣污染,相關部門一直在引導民眾綠色過節、綠色祭祀。然而,每逢這些節日,依舊有人我行我素,政府部門不得不下發通告、文件,限定區域和時間。秦建芝介紹,即將實施的《條例》第25條、32條明確: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確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區域和時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文明、綠色祭祀,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確定焚燒祭祀品的時間和地點。

  “結合本地民俗,將之前政府下發的通告、文件內容直接寫進地方性法規中,法律的位階高了,執行的效力也強了。”秦建芝説。

  亮點二:排放檢驗不合格機動車上路行駛有了執法依據

  針對汽車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況,《條例》第38條明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孫群介紹,過去,雖然機動車環保檢測是機動車年審的前置審批條件,但對於機動車尾氣排放不合格的,如何監管、如何處罰,並沒有很明確的法律規定。《條例》的出臺明確了執法機構,也提供了執法依據。

  依照《條例》,運輸煤炭、垃圾、渣土、沙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亮點三: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

  《條例》第14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網格化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亮點四:工地要安裝揚塵監控

  在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方面,《條例》明確規定:“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控系統,實時監控揚塵污染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安裝的,不得開工建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條例》同時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産或者限産、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山西晚報記者 薛琳 實習生 代永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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