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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裝房廢棄物未放指定位置可舉報

發佈時間:2018-04-26 12:24:34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裝房廢棄物未放指定位置可舉報

  山西晚報4月25日訊(記者 王驍)4月25日,太原市環衛局舉行新聞發佈會:《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市容環衛執法大隊歡迎所有市民參與監督,市民如遇到不合法的關於建築廢棄物的處理行為,可撥打12319或者到太原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近年來,隨著太原市城市基礎建設、城中村拆遷改造等建設項目的實施,建築廢棄物的産生量和建築材料的需求量逐年增加。2015年、2016年、2017年3年的渣土産量分別是2100萬噸、2600萬噸、4100萬噸,3年翻了一番。特別是去年,城中村改造、八河治理、2號線軌道工程同步疊加,渣土産量更是急劇增加。

  2016年,太原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實施渣土管理綜合整治辦法的通知》,對渣土管理提出了13項綜合整治措施。但該《通知》作為政府規範性文件,約束力有限,不能適應建築廢棄物管理的客觀需要。

  因此,通過人大立法制定的《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是為了有效解決建築廢棄物管理中面臨的困境與難題,改善太原市環境空氣品質,規範建築廢棄物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還有利於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減少環境污染。同時,還可以推進建築廢棄物循環再利用工作進程,為建設資源短缺提供新的解決路徑。

  《條例》針對建築廢棄物的排放、運輸、消納等不同環節,設置不同的法律責任,明確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後果,強化了《條例》的法律約束力。

  太原市市容環衛局副局長時中瑛説:“這是我們第一個關於建築廢棄物的法律法規。從過去的文件轉化為法規,這對於行為人來説,可以給予他們明確的工作指導,讓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明白自己該做什麼。作為管理部門,對我們的工作有極大的幫助,從約束能力有限的文件變成了地方性法律法規,讓我們在管理的過程中有法可依,讓我們更好地管理建築廢棄物,更好地給人們建造一個乾淨整潔的城市。”

  ○解讀

  關於廢棄物“從頭至尾”都有明確規定

  近來,太原市城市基礎建設、城中村拆遷改造等多個建設項目共同實施,揚塵、建築垃圾、渣土一直是環境最大的“敵人”。自5月1日起,《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對建築廢棄物的産生、運輸、消納直至循環利用等各個環節都做出明確規定。

  什麼是建築廢棄物

  建築廢棄物的産生來源多元,不僅工程建設、房屋拆遷等活動會産生建築廢棄物,而且道路施工、園林綠化、房屋裝修等活動也會産生建築廢棄物。

  那麼什麼是建築廢棄物?

  《條例》在建築廢棄物概念的界定上,明確建築廢棄物是指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裝修裝飾等工程中所産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並進一步明確廢土是指工程開挖後需外運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等;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

  《條例》對於建築廢棄物的處置也做了詳細規定。從流程上劃分,包含建築廢棄物的産生、運輸、消納、利用等環節。在産生環節主要強調要減少建築廢棄物的産生,倡導建築廢棄物減量化排放,同時還強調如果不能減量排放,必須做到科學分類,為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利用提供便利;如果無法阻止建築廢棄物的産生和排放,那麼就要求通過科學分類、合理處置,實現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對於確實無法加以利用的建築廢棄物,則必須通過嚴格規範的處置措施,減少或者杜絕建築廢棄物對生産、生活環境可能産生的不利影響,達到無害化處理的目的。

  同時,根據“誰污染誰治理、誰排放誰負責”的環境保護法基本理念精神,《條例》規定了誰生産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管理建築廢棄物要從源頭抓起

  《條例》中對於建築廢棄物的源頭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對於施工現場,要求設置圍擋,覆蓋易起塵物料,工地實行濕法作業,硬化進出路面,清洗出入車輛,散裝物料密閉運輸。産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將建築廢棄物的産生地點、時間、種類、數量、處置方式等向太原市市容環衛局管理部門申報登記。

  建設施工單位要對建築廢棄物分類收集、及時回填、及時清運,對工程泥漿實施漿水分離,規範排放,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幹化處理。同時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運輸車輛凈車出場。

  道路管網、園林綠化施工單位應當屏蔽隔離作業,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廢棄物。對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裝飾裝修房屋産生的建築廢棄物應當分類袋裝,並堆放到指定地點,有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進行清運。

  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置圍擋、防塵措施,施行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24小時內將建築廢棄物清運完畢,做到拆運同步。

  多部門聯合執法嚴控清運過程

  《條例》規定,運輸建築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具有合格資質,如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定數量並符合太原市要求的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固定辦公場地、停車場地等。

  滿足條件的單位需向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運輸建築廢棄物許可手續。

  取得運輸建築廢棄物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到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準運手續,領取建築廢棄物準運證,確保一車一證。

  運輸建築廢棄物的車輛必須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監控裝置和頂燈,噴塗車輛標識、編號、反游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統一。做到車容整潔、密閉運輸、車輛清洗、達標運營。並且按照建築廢棄物準運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往指定的場所,不得亂傾亂倒。

  産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不得與未取得運輸建築廢棄物許可的企業簽訂合同。

  各區人民政府是查處無證運營、強買強賣建築廢棄物等違法行為的管理主體,城管、公安、交通、環衛等相關部門將聯合執法,規範運營秩序。

  違反規定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指出,凡是違反《條例》規定的,都將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對違法行為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産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如將建築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企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廢棄物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為按照規定清理建築廢棄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

  而未經許可運輸建築廢棄物的,由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於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也有詳細的處罰標準,涵蓋車輛未攜帶建築廢棄物準運證、未安裝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和衛星定位監控裝置、車輛帶泥上路等行為。

  具體罰款標準可以參照《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對於所有産生、清運、處置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都有詳細規定。

  《條例》第三十五條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山西晚報記者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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