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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加快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8-12-26 09:16:26|來源:中新網|編輯:葛寧遠|責編:李勝蘭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8年12月24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十屆六次全會要求,加快我省民營企業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國資、民資、外資一視同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高品質發展落實趕超、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總體要求。放寬企業準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推進項目建設,壯大民營經濟規模;加快創新轉型,促進民營企業提質增效;優化營商環境,健全公平競爭體制機制;完善政策執行方式,提高精準服務水準,破解“堵點”“痛點”,推動民營企業聚焦實體、做精主業,創新發展、做強做優。經過三年努力,力爭實現我省民營經濟規模躍上新臺階,品質效益明顯提升, 創新能力顯著增強,數字化轉型有效推進,綠色製造能力得到加強,形成“親商、安商、富商”良好環境,打造一批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核心競爭力的知名品牌企業。

  二、拓寬民營企業發展空間

  (三)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條件。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一律對民營經濟開放。加大民用機場、基礎電信運營、增量配電和售電等領域開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視民間資本行為。鼓勵民間資本大力發展養老、醫療、教育、文體等事業,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産,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各地不得要求跨區域承攬業務的省內企業在當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及時發佈鼓勵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制改組的項目信息。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經濟與國有資本共同設立發展基金。

  (五)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和後勤保障領域。研究出臺加快軍民融合發展政策措施。推動“民參軍”“軍轉民”,鼓勵和引導“民參軍”企業承擔武器裝備分系統和配套産品研製生産任務,參與航空航天、衛星應用、海洋工程、核心材料、關鍵元器件等軍民融合産業。推動民營企業積極參與軍需食品、軍隊被裝、通用裝備製造維修、營房及水電設施建設、物流配送等部隊後勤保障服務。

  三、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六)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認真落實好國家出臺的減稅降費等政策。地方權限內的有關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稅費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稅率幅度內下降到合理水準。推廣簡明易行、操作便利的辦稅服務方式,擴大納入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加快落實退還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現行房産稅按房産原值減除30%後的余值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稅額標準下調20%計算繳納,但最低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稅額標準下限。允許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穩定社保繳費方式,延用社保繳費基數,平穩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落實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社保補貼政策,確保總體不增加企業負擔。國家規定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下限標準執行,除賠(補)償性質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收費”。政府部門組織企業參加的培訓班,未經批准不得向企業收取培訓費。加大涉企保證金清理力度,凡不在公佈的福建省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內的項目一律取消(完全市場化行為産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對違規收取以及逾期未返還的保證金應及時全額返還企業。嚴肅整治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仲介機構等亂收費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

  (七)降低民營企業用地用電用氣成本。對我省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可實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方式;鼓勵工業用地使用權人在符合城鄉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擴大民營企業直接交易電量規模和參與範圍,降低準入條件。簡化用電報裝流程,推行100KVA以下低壓接入。根據福建天然氣購氣成本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城市門站氣價,加強成本監審和氣價監管,降低中間環節加價,支持中間供氣企業與用氣大戶企業自主選擇上游資源方和供氣路徑。

  (八)減免緩徵困難企業稅費。符合國家調整産業結構和土地集約利用要求、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減徵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已按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暫時困難企業(“僵屍企業”除外),經批准可緩繳醫療、失業、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暫定12個月。

  四、化解民營企業融資難

  (九)健全金融機構考核激勵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努力儘快實現國家相關政策目標。建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業務與銀行內部考核、薪酬等掛鉤的激勵機制,建立盡職免責制度,明確授信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做到不減少信貸規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續貸門檻、不隨意抽貸、不隨意壓貸。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按照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要求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給予監管正向激勵。督促各金融機構清理廢除不公平的民營企業融資限制條件,嚴格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兩增兩控”目標,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準,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産品質水準和貸款綜合成本水準(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逐步提高製造業貸款比重。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對民營企業貸款利率水準;加大無還本續貸推廣力度,提高無還本續貸筆數及金額佔比;大力推廣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政府採購訂單、收費權、知識産權等融資方式,拓寬銀行抵(質)押物範圍,並將其納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內容。

  (十)設立政策性幫扶資金。省級分期設立和發行總規模150億元的紓困基金和20億元的紓困專項債。各地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在嚴格防止違規舉債、嚴格防範國有資産流失前提下,幫助轄區內産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新興行業、實體經濟領域上市公司、高成長性企業、技術創新企業等關鍵重點企業紓困,化解股權質押等風險。對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前景的民營企業進行必要的財務救助。將全省政府應急週轉金規模逐步提高至100億元以上,加大對民營企業“過橋”轉貸支持。開展政府部門和國有大企業不履約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專項清欠行動,對已發生的拖欠款項“限時清零”。對不誠信履約的企業依法依規列入誠信“黑名單”,取消財政性項目資金申報資格。

  (十一)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加強産融對接,抓緊建設面向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新掛牌交易的小微企業,省級財政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助。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規模,支持民營企業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施債轉股,創設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充分發揮類金融機構作用,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盡職免責和激勵機制,降低擔保費率,提高政策性擔保機構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比例。省級財政每年統籌安排3億元以上(含中央獎補資金),作為政策性擔保機構用於代償補償、保費補貼等獎補資金。大力發展股權融資,總結推廣廈門市産業引導基金、馬尾基金小鎮等基金運作好的經驗做法,鼓勵各類産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向優質、重點民營企業。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儘快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補辦不動産權屬登記問題。

  五、鼓勵民營企業創新轉型

  (十二)激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完善與企業産值、研發投入等生産經營情況相掛鉤的創新激勵機制,支持民營企業享受研發經費分段補助、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等普惠性政策。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國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政策。對新認定為省企業技術中心和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分別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籌建福建省科技成果轉化創投基金,支持民營企業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産品開發、應用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發揮省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專項補償資金作用,推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無抵押貸款試點。

  (十三)優化民營企業創新服務體系。鼓勵民營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各類公共服務平臺、行業仲介機構等開展産學研用合作,通過協同創新提升企業技術和産品品質。對被認定為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的牽頭單位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對被認定為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給予1000萬元資金扶持。創新“製造服務”新模式新業態,為創業創新提供支撐。落實科技創新券等獎勵政策,促進各類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創新資源向民營企業開放共享。加大民營企業人才培育支持力度,在人才引進、評定及人才公寓申請、科研支持等方面享受與國有、外資企業同等政策待遇。

  (十四)支持民營企業推進項目建設。建立健全招商引資激勵機制,謀劃、落地和開工建設産業龍頭項目、産業鏈補短板項目以及新興産業項目,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五個一批”項目建設中的主體作用。發揮我省企業技術改造等各類政府主導的産業基金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新一輪技改行動,實施智慧化改造。深化互聯網與先進製造業融合,支持企業“上雲上平臺”,建設工業互聯網平臺。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技術改造、智慧製造予以重點扶持。

  (十五)推動民營企業品牌與標準建設。深入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産品、品牌企業。分行業樹立一批品質標杆企業,打造更多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和“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對主導、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的企業給予經費補助;對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標準制(修)訂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補助標準上浮50%。

  (十六)支持民營企業兼併重組與拓展市場。鼓勵民營優勢企業通過並購重組,整合産業鏈上下游資源做大做強。對重大企業兼併重組項目前期費用及並購貸款利息予以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充分發揮破産重整制度拯救功能,對於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民營企業,要綜合運用破産重整及和解手段,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企業再生。細化已出臺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外經貿發展的相關措施,嚴禁各類採購招投標違規設置對民營企業不公平條款,支持民營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對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市場,加大國際産能合作。

  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七)全面開展一流營商環境對標活動。主動對標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推廣廈門優化營商環境做法和經驗,大幅壓減行政審批前置事項;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前置條件,一律予以取消;嚴禁隨意增設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關聯證照(卡)和證明項目。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90%以上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實現網上辦理,實現各類投資審批在線並聯辦理,壓縮企業開辦時間與審批時限,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在行政審批中的運用。

  (十八)深化行政審批和執法制度改革。推進工商領域“多證合一”“證照分離”改革,試行“容缺預審”,切實做到“清單之外無審批”和“最多跑一趟”。加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項目管理系統。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進跨部門聯合抽查制度化常態化,推行信用監管、大數據監管、“告知承諾事中事後監管”等新型監管方式,對誠信守法企業實行“無事不擾”。在安監、環保等領域微觀執法過程中避免簡單化,不搞“一刀切”。

  (十九)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進産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加快清理廢除現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文件,查處並公佈一批行政壟斷案件,嚴厲打擊濫用壟斷地位、假冒偽劣、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加大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打造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環境。

  (二十)加大對知識産權保護力度。推動建立專利、商標、原産地地理標誌、版權等知識産權協同保護體系和機制,推動完善知識産權訴訟案件審理專門化程式規則和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知識産權“大服務大保護”發展模式,依法嚴厲查處知識産權侵權假冒案件,對重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違法成本。

  七、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二十一)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執法、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注意保障民營企業經營者合法的人身和財産權益,保障民營企業合法經營,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範行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經營者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對侵害企業産權及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錯案冤案,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快甄別糾正;對涉及民營企業産權和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産的案件,要平等保護、儘快辦結;及時公佈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經驗。推動涉及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訴訟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建立普惠金融訴調機制。對涉及企業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要積極進行調解,依法及時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功能,組織引導律師、公證機構等創新服務民營企業工作,建立民營企業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積極做好民營企業員工的法律援助。設立投訴舉報熱線,建立投訴受理督辦機制。

  (二十二)進一步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加大對優秀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宣傳報道;鼓勵民營企業家加強自身建設、規範內部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織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培訓,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準;參照全國工商聯做法,發佈我省年度民營100強企業名單,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家;推廣“晉江經驗”,發揚老一輩民營企業家艱苦奮鬥、敢闖敢幹精神,引導企業家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為建立良好政治生態、凈化社會風氣、營造風清氣正環境多作貢獻。

  八、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對民營企業發展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民營經濟的地位和重要性,將其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解決民營企業發展重大問題。嚴格防止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中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産生不當干擾與不利影響,除涉及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及安全、環保、食品藥品、稅收等必要性的法定事項檢查外,一般不對民營企業進行檢查、督查、考核,減少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頻次,檢查之前儘量與企業溝通,給企業“寧靜時間”生産經營。對嚴重干擾、影響、破壞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執紀問責,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二十四)加快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與民營企業家懇談會制度,主要負責同志要經常聽取民營企業反映和訴求。建立領導幹部掛鉤聯繫重點民營企業和重點商會制度,健全“政企直通車”制度,真心真意關心支持民營企業,做到企業訴求有渠道反映、能得到及時解決。加強民營經濟統計工作,及時了解民營企業生産經營狀況。人民團體、工商聯等組織要深入民營企業了解情況,積極反映企業生産經營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支持企業改革創新。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開展幫扶民營企業專項行動,各地要建立重點幫扶企業名單,實行“一企一策”、點對點精準幫扶。加強輿論引導,正確宣傳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對一些錯誤説法及時予以澄清。各級領導幹部在與企業交往過程中,既要嚴於律己、把握底線、清正廉潔,又要坦蕩真誠同企業家接觸交往,為企業服務。

  (二十五)提高政策制定和執行水準。研究出臺涉及民營企業的重大政策措施,要廣泛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加強政策前後銜接、相互協調,留足企業適應與調整期,防止政策效應疊加共振或相互抵消。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輿論引導和執行情況督查,加強誠信政府建設,杜絕“新官不理舊賬”,研究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補償救濟機制。將支持和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創新發展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幹部考核考察範圍。

  各級黨委和政府、省直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儘快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明確工作要求,分解落實各項任務,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落細、落實,讓民營企業有更多獲得感。省政府辦公廳要建立政策落實協調機制,督促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執行情況將定期組織“回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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