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聞網訊(羅曉暉張潔)對群眾普遍關心的路內停車泊位,近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並從1月1日開始實行。這是漳州市出臺的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法規。
《規定》指出,路內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機動車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統一設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路內停車泊位和標誌標線,不得妨礙路內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路內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規定以下六類路段禁止設置路內停車泊位:交通嚴管街、城市交通核心區主幹道的機動車道;盲道、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公共交通站點、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周邊三十米範圍內的路段;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學校、醫院出入口周邊五十米範圍內的路段;在公共停車設施(建築物配建的停車設施除外)周邊二百米範圍內的路段;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停車設施收費,要綜合考慮停車設施地理位置、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實行分區域、分時段的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路內停車泊位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收費停放標誌牌,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並根據需要配備收費管理人員或者自動收費裝置。停車設施收費人員在收取停車費時,應當開具合法票據。
為確保各項規定執行到位,《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指出,未按照規定配建停車設施的,擅自施劃、撤除路內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在路內停車泊位的,依規劃建設的停車設施的業主或者經營管理者擅自改變停車設施使用性質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公共停車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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