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了 房主耍賴想毀約 法院判決:必須履行賣房合同
右圖:黃陂區人民法院盤龍法庭副庭長梅凡記者劉斌 攝
武漢晚報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李金星) 眼看房價上漲,房主覺得賣房子划不來,單方面要解除合同,買方不幹,將房主告上法院。
近日,家住黃陂的陳女士(化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通過仲介與房主簽訂購買合同後,交付了定金。誰知幾天后當地房價上漲,房主突然反悔,聲稱願賠違約金,不賣房子了。陳女士想買這套房子,不願要違約金,將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購房合同。
對方能否繼續履行購買合同?3月27日,心裏沒底的陳女士打進本報“週二之約”熱線電話,向值班的黃陂區人民法院盤龍法庭副庭長梅凡請教。梅凡告訴她,若經過審查,陳女士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則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為保障市場交易穩定,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守約方陳女士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賣方雖然反悔,不願繼續履行合同,並同意支付違約金,但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合同守約方的權利,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此事,賣方因惡意違約,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不得自行決定解除合同並支付對方違約金。若陳女士選擇繼續履行,在該房屋無抵押或雖有抵押但陳女士可代為提前償還房屋貸款以抵除抵押權的前提下,在無合同法規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法院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陳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