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紀委監委出臺制度加強自身權力運行監督
原標題:省紀委監委出臺制度加強自身權力運行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辦案實行終身負責制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楊宏斌
近日,湖北省紀委監委相繼出臺《關於加強全省各級紀委監委自身權力運行監督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關於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情況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辦案責任認定與追究辦法(試行)》,對加強自身權力運行監督,確保紀委監委嚴格、公正、文明執紀執法作出規定。
加強紀委監委自身權力運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加強紀委監委自身權力運行監督,對象涵蓋全省各級紀委監委及其工作人員。
主要內容是:各級紀委監委及其工作人員政治思想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情況;開展監督執紀問責的情況;使用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調查措施的情況;以及行使信訪舉報處置、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權力的情況。
始終在上級紀委監委和同級黨委的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確保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各級紀委監委對本地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情況、重要事項、重大案件,要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主動接受黨委的領導和監督。對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調查,採取留置措施,以及給予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其他幹部進行立案調查,採取留置措施,以及給予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對同級黨委交辦、轉辦、批辦、督辦的信訪件和案件辦理情況等,要按規定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請示報告。
堅持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強化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監督執紀、調查處置工作以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監察調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各級監委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委負責,並接受監督。採取留置措施的,要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自覺接受人大對監委的監督
認真落實監委由人大産生、對人大負責的法律規定。各級監委要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自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接受執法檢查。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的,監委要按規定如實答覆。
加強紀委監委內部監督管理和權力運行制約
建立健全紀委監委內部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建立審查調查專題會、案件審理專題會等集體決策制度。各級紀委監委領導班子分工實行執紀監督、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和案件審理各環節分離。規範工作程式,對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案件審理和監督管理等關鍵環節的工作流程進行科學設計,發揮相互制約和監督作用。
嚴格紀委監委審查調查措施使用的審批和監管。各級紀委監委使用審查調查措施,要嚴格報批程式、嚴格流程管控、嚴格依紀依法實施。審查調查人員要嚴格執行經審批的審查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範圍、變更對象和事項。在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要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要堅持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嚴格按照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堅決防止、糾正和查處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行為。各級紀委監委要強化自我約束,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為全黨全社會樹起嚴格自律的標杆。嚴格執行紀檢監察幹部回避、保密安全、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規定。對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的,相關人員要全面、如實記錄,並及時報告,由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視情嚴肅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辦案實行終身負責制,對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或存在重大過失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建立健全監委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機制
實現監委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查辦中的順暢、高效、有序銜接。各級監委對調查對象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對監委移送人民檢察院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監委要依法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監委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體現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對紀委監委工作的監督
拓寬人民群眾監督紀委監委的渠道和方式。各級紀委監委要通過依法公開、新聞發佈會、報刊網站等方式,向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公開紀委監委工作有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要進一步暢通群眾信訪渠道,建立紀委監委聽取“兩代表一委員”和特邀監察員意見制度,每年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民意調查。要認真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保障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