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原標題:扼住污水入江的“咽喉” 我省開展專項整治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祝華
近日,湖北省政府印發了《湖北省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了全面取締各類保護區內入河排污口、集中整改違規設置入河排污口、優化入河排污口設置佈局、推進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開展水功能區達標建設等方面的任務。到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三步走”,建立入河排污口監管長效機制
為改善河湖水質,治理水污染,修復水生態,《方案》明確了對規模以上(日排300噸或年排10萬噸以上)入河排污口進行專項整治的時間表——
2018年6月底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區域內的入河排污口,全面完成清理取締,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設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屬污染源的綜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管聯動與信息共享機制,不斷優化入河排污口佈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管的長效機制,滿足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目標要求。
全面取締保護區內入河排污口
“目前,湖北省部分入河排污口存在未批先建、手續不全等問題。”湖北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陳學福介紹,經過核查,湖北省共有入河排污口1235個,在675個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中,除253個穿堤排水閘外,大部分都沒有辦理登記或同意手續,還有323個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對此,《方案》提出了明確的措施。
全面取締各類保護區內入河排污口。各市州要明確各排污口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制定具體措施,在2018年6月底前,拆除7個位於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入河排污口。
集中整改違規設置的入河排污口。2002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級管理權限進行登記。2002年10月1日後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未經主管部門設置同意但辦了環評手續的,可按分級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評估後補辦手續;經主管部門設置同意但未辦理環評手續的,按環評管理要求執行;既未經主管部門設置同意也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則按規定全部拆除,並對所屬污染源進行綜合治理。“目前,部分規模以下入河排污口還存在亂排散排的現象,需將散排污水集中處理,處理達標後再指定位置排放。”陳學福説,針對這一問題,《方案》明確要求各地也要參照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改要求執行,同時優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各地要按《長江經濟帶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應急水源佈局規劃》明確的湖北省近期實施項目清單要求,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劃、區劃和産業政策要求的入河排污口,限期進行治理;對基本符合要求的,要嚴格監管,規範提升。同時,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對通過涵閘、泵站等方式排放廢污水的,儘快實現雨污分流,綜合整治污染源。
確保入河排污“看得見、可測量、有監控”
“入河排污口違規設置,也有監管上的問題。”陳學福介紹,部分入河排污口存在監管不力、監管權限不明的現象,同時入河排污口建設不規範、監管設備不完備等問題也影響監管效果。《方案》明確,要強化入河排污口監管、推進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和水功能區達標建設。
各地要依據《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編制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指南,對存量入河排污口開展規範化建設,確保一口一檔。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在廠區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設置明渠段或取樣井,設立明顯標誌牌,安裝在線計量和監控設施,確保入河排污“看得見、可測量、有監控”。
各市州要研究制定、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相關制度,逐級明晰監管權限;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實時監控系統,實現監控監管信息共享。
各地要組織核定重要水體納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見,對水質未達標的保護區、保留區、緩衝區等重要水功能區內的入河排污口,依據水體納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區達標整治方案,納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確保實現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考核目標要求。具備條件的入河排污口,要採取中水回用或生態減污等措施,減少廢污水直接入河。
《方案》還要求,各市州要落實責任主體,層層分解任務,並結合本地情況,細化落實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時間表。要逐步建立健全跨行政區斷面生態補償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排污企業轉型升級。
下一步,湖北省水利廳將進一步細化措施,加強督辦,狠抓落實,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方案也在制定中。通過專項整治,優化長江沿線排污口佈局,強化河湖岸線管理,紮實推進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三水共治”,促進長江經濟帶可持續發展和“一江清水”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