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創新創業 湖北檢察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發展環境
“那個案子之後,園區企業的信心得到極大提振,創新創業熱情很高。”11月6日,在與荊州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汪存鋒座談時,荊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蔣鴻對該市檢察院重視服務企業創新發展,依法保護企業知識産權方面做出的工作表示感謝。
蔣鴻指的案子,是一起在湖北省少見的商業秘密竊取案件。
2011年2月,為非法獲取湖北某科技公司嘧啶胺(英文簡稱ADMP)生産工藝,湖北某化工公司總工程師張某某偽造身份學歷,改名換姓應聘潛入科技公司,利用工作便利掌握ADMP生産工藝後辭職離開。
從2011年5月至2016年案發,張某某將竊取的生産工藝用於化工公司ADMP産品生産出售,給科技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經鑒定,化工公司生産ADMP工藝與科技公司擁有的ADMP技術商業秘密中有14個技術秘密點具有同一性。
公安機關立案後,因商業秘密專業性強、認定困難,導致案件久偵未結。獲悉該案情況後,沙市區檢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針對商業秘密認定難點,組織專家鑒定諮詢,排除法律障礙。
今年6月4日,該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批准逮捕張某某。10月25日,此案已被檢察機關移交起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此案是湖北省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專項法律監督工作的縮影。
2018年3月以來,湖北省檢察院在全省開展服務和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專項法律監督工作,湖北省檢察機關打好服務創新發展“組合拳”,成效顯著。
在京山,某某機械公司生産負責人張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以非法生産、銷售二氧化碳活化器,涉嫌非法製造、銷售爆炸物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發現,涉案活化器屬該公司生産的二氧化碳致裂器的配套設備,整套設備已于2017年取得2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
鋻於該案涉及新型專利,京山市檢察院高度重視,通過實地考察、查閱技術文獻,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明晰該項新型技術原理,反復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主觀惡性等問題進行探討,最終審查認為,二氧化碳氣體爆破技術係我國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術,涉案活化器定性為“爆炸物”的依據不足,張某某主觀上亦無“非法製造、銷售”的故意,本案非法製造、銷售爆炸物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對張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並公開宣告。
湖北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10月,湖北省檢察機關已批准逮捕侵犯知識産權等危害創新發展的各類刑事案件1245件2021人,提起公訴678件1237人;依法對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創新創業主體不批准逮捕180人,不起訴44人。(湖北日報 記者陳鵬、通訊員戴小巍、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