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擬發放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
原標題:我市擬發放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 5年內未正常使用的須退還財政補貼資金
記者12月4日在武漢市發改委官方微信看到,武漢市發改委正在公示武漢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擬發放補貼的計劃。22家企業的充電設施將成為首批補貼對象。
武漢市發改委表示,經各區初審申報,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了綜合性、專業性審查,武漢市發改委同武漢市經信委、武漢市科技局和武漢市財政局對各區上報項目進行了合規性審查,初步確定本次第一批補貼資金擬發放計劃:對22家企業在15個區(開發區、風景區)投資建設的充電設施,擬發放補貼共計4726.88萬元。
據悉,此次享受補貼的充電設施,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武漢市投資建設並竣工投運,按照規定必須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符合國家充電設備、介面和安全等方面有關標準。
按照《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實施方案》規定,補貼範圍有兩類,第一類是獨立式公共充電站,符合規劃前提下,服務社會電動汽車的、獨立佔地的獨立式充電站,充電樁數量不低於5個;第二類:分散式公共充電樁,利用既有場地建設運營的公共充電樁,以及專為公交、環衛、物流或某法人單位及其職工等特定行業和單位電動汽車提供服務的充電樁。
補貼標準為:對於第一類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獨立式公共充電站,按照投資額的20%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站;對於第二類分散式公共充電設施,綜合投資成本和充電樁功率進行一次性財政補貼,直流樁600元/千瓦,交流樁補貼400元/千瓦。
武漢市發改委每年12月組織對全市範圍內申請獲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項目進行核查。要求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必須保證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內未正常使用的,被補貼方必須退還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時間少於3年,退還50%補貼資金,使用時間3年以上少於5年,退還30%。
在政策引導下,各大建設單位建設充電設施的積極性非常高。
國網武漢供電公司表示,作為供電企業,對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責無旁貸,公司將在武漢市政府的領導下,大力開展公、專用充電設施的建設。9月份,該公司在東西湖區啟用了首個新能源物流運輸車充電站,至2018年底,該公司建成投運充電站點將達到59座,其中直流充電樁386台,交流充電樁39台。
武漢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有限公司11月剛建成投入試運營的漢陽客運中心新能源汽車充電集中式示範站,在原有2台新能源大巴車充電樁基礎上,新增17台大功率充電樁,可同時為22台新能源電動車提供充電服務。截至目前,該公司在武漢市共建設了42個充電站點。(長江日報記者馬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