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將對東湖實行最嚴生態保護
原標題:武漢將對東湖實行最嚴生態保護 破壞東湖山水資源最高罰款20萬元
2月27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會上審議了《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明確實施最嚴生態保護,擬提高處罰額度,對東湖景物、水體、山體等造成破壞的,最高將處以20萬元罰款。
東湖是全國首批、武漢市唯一的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2011年東沙連通工程貫通後,東湖水質總體保持在Ⅲ類與Ⅳ類之間。2016年、2017年,東湖綠道一期、二期貫通、構建成網,總長102公里。2017年東湖共接待遊客1285萬人次,同比增長62%,創歷史之最。東湖正逐步成為武漢向世界展示風采的“金名片”。
據悉,《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自2008年起公佈施行。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現行條例實施11年來,對加強東湖風景區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全面修訂該條例,對加強東湖生態環境保護、適應發展新要求很有必要。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對東湖實行保護優先的原則,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修改稿規定,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核心景區範圍和分區分級保護範圍,對景區實施分區、分級保護,落實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相關管控要求。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或者破壞風景區的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
為了保持東湖良好的自然生態景觀,東湖風景區內的建設必須與環境、景觀協調一致,風景區內已建成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應當分批限期拆除或者遷出;符合風景區規劃但與風景區景觀和環境不相協調的,應當逐步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修改稿在原條例基礎上提高了處罰額度。違反規定擅自在風景區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及水上體育、娛樂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景物、水體、山體等造成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生態修復措施,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東湖綠道或者佔用東湖綠道施工。因建設需要臨時挖掘或者佔用東湖綠道施工的,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實施。(湖北日報記者胡弦、通訊員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