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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知識産權保護規定

2019-03-01 11:03:13|來源:湖北日報|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4號

  《湖北省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知識産權保護規定》已經2019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9年2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以下簡稱軍運會)知識産權的保護工作,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軍人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運會知識産權的使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軍運會知識産權,是指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和軍運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享有的與軍運會相關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等專有權利。具體包括:

  (一)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格言;

  (二)世界軍人運動會的名稱、會旗;

  (三)軍運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歌、火炬、獎牌、獎盃、紀念品、推廣曲、口號、宣傳語及其有關的設計方案;

  (四)軍運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誌、申辦口號;

  (五)執委會申請登記的域名、特殊標誌等;

  (六)執委會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宣傳片、策劃的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計算機軟體和創作的其他形式的作品、宣傳品等;

  (七)《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章程》和《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承辦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軍運會知識産權。

  前款所稱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及其縮寫。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軍運會知識産權相關權利人是指除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和執委會之外的對軍運會知識産權客體享有權利的主體。

  第五條 軍運會知識産權的使用和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世界軍人運動尊嚴、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軍運會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軍運會知識産權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相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軍運會特殊標誌、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保護工作,依法查處軍運會知識産權侵權行為。

  海關、公安、城市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運會知識産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 執委會應當加強軍運會知識産權保護統籌規劃工作,建立知識産權保護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省、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軍運會知識産權保護工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軍運會標誌及其他軍運會知識産權成果。

  第八條 軍運會知識産權由執委會通過特殊標誌登記、商標註冊、申請專利、著作權登記、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申請知識産權海關備案、域名註冊等方式依法獲得保護。

  第九條 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應當取得軍運會知識産權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使用第三條第(一)、(二)項知識産權的,應當經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許可;使用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知識産權的,應當經執委會許可。

  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相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的行為:

  (一)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等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等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等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的貨物、物品;

  (五)製造、銷售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軍運會知識産權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的其他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以前款所列方式使用與軍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等相近似文字、圖案的,視同為商業目的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軍運會知識産權的嚴肅性、完整性和規範性,依法正確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不得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軍運會知識産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或者執委會的名義發佈廣告或者從事其他活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在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活動中不得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與軍運會知識産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作品和其他知識産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與軍運會知識産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與軍運會知識産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的;

  (三)假冒軍運會標誌、商標或者專利的;

  (四)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對軍運會的開幕式、閉幕式、體育賽事等進行直播、轉播、錄播、重播或者網絡傳播的;或者對軍運會的開幕式、閉幕式、體育賽事等從現場或者傳播媒介製作錄音錄影或者短微視頻的;

  (五)貶損、歪曲、變造、改作軍運會標誌、商標、專利、作品或者其他知識産權的;

  (六)以營利為目的擅自銷售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産品的;

  (七)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執委會應當在場館建設、設備和服務採購、項目委託等合同中約定知識産權條款。

  第十四條 執委會應當建立知識産權市場保護工作機制,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市場和網絡巡查,發現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行為的,及時向相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通報並提供相關案件線索。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設立侵權舉報平臺,公佈舉報方式和途徑,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依法查處,並及時向執委會通報。

  第十六條 查處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行為的,相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改正,消除影響;

  (二)警告;

  (三)沒收、銷毀侵權産品以及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四)責令消除相關物品上違法的標誌或者標記;違法標誌或者標記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物品;

  (五)沒收違法所得;

  (六)罰款。

  第十七條 侵犯軍運會知識産權,侵權行為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軍運會知識産權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